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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栖安
一名老师上课迟到1分钟、另一名老师提前下课2分钟,二者均被认定为教学事故。这是近日发生在广州某职业学院的事情。对此,学院相关人士回应称,此举是为了保证教学秩序,“要是学校没有教学秩序,每个人都迟到早退,一两分钟,两三分钟,不就乱了嘛。”
此事迅速引发关注,并冲上热搜。很多网友认为,老师迟到早退确实不应该,“你这一分钟影响的是所有学生的一分钟”。不过,也有不少网友为涉事老师叫屈,认为谁还没点事,上升到教学事故未免过苛,“那老师每天为了学生自愿早到,晚走怎么算?”
纷纷扰扰,热闹得很。从学校内部管理的角度看,上述两起教学事故的认定,系根据《广州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之规定,有章可循,属于“一般教学事故”的正常认定。只不过,按规定做出的处罚,投射到现实中,往往就被放大甚或扭曲了。
“老师应该按时上下课”,这是任何一所学校不言自明的基本约定。具体到每名老师个体,如果没有特别情由,或者没有提前告知,理应认定其应该遵守规定以及必须接受违规后的处罚。简单套用社会上时间管理的一般经验,认为课堂上迟到不就几分钟、早退几分钟么,没啥大不了的,不必上纲上线,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有违设立相关校规的初衷。
任何一个组织、机构、社会,都需要有规则;从事社会上的任何一种工作,也都应具备规则意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不仅有约定俗成的边界,也有写出来的条文章程,不应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当然,这其中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学校在教学事故的认定中,有没有存在手高手低、差异执法的情况,或许有待该高校进一步回应。而至少就“迟到早退违反规章制度”这一事实本身而言,没什么冤枉的。
不过,“违规”事实确凿,不代表校方所设置的处罚机制就是合理的。迟到早退一两分钟,或已侧证了当事教师并非散漫的“惯犯”,而更可能是偶然为之。该学校老师表示,此次“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是,扣5个教学工作量,还会影响评优秀和年底绩效。这样的处罚到底对当事人影响几何,与“一两分钟”可能造成的课堂秩序混乱是否相匹配,包括罚责过度带来的对教学积极性的挫伤,恐怕还需要校方更谨慎的考量。
部分网友拿教师平时为了教学早到、晚走来辩白,倒是有点离题太远。但舆论场上声量不小的“喊冤”中,起码承载着一些对高校精细化管理的期待——校方完全可以先采取批评、通报等方式进行提醒,对屡教不改者再加以重罚,或许这也更能达到管理课堂纪律、提升教育质量的最终目标。
此外,讲求规则意识并不意味着就不讲人情。在执行规定与变通处理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游移地带,如何既能维护教学秩序,也能尽量照顾到个体的实际困难,需要充分考量。而说到底,这些也都是“规则”的一部分。(胡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