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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研
5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并通报了这样一起校园纠纷案例。
中学生宋某举报同班同学带平板电脑后,得到了老师的一瓶牛奶奖励和被举报同学的殴打。经鉴定,被打同学构成轻伤二级,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后法院虽认定由打人者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同样要求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院给出的原因很明确:学校担责,是因为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学生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同样有错。
这个判决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小的关注,从评论区也能看到,网民对法院判决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其实从案件三言两语、客观理性的描述,人们心底都不难生出对该学校的厌恶:原告宋某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也“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亦未及时与周某进行有效沟通”。这种学校氛围,堪称毫无是非,实在令人侧目。
学校禁止手机、平板之类的电子产品进校园,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2018年的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2021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都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但是,这些政策精神同样重视方式方法,比如《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要求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避免简单粗暴管理行为。鼓励举报的学校管理,不仅简单粗暴,甚至阴险,同样有违规之嫌。
某种程度上,这个判决有很好的示范效应。这不仅对“校园电子产品如何管理”立规,也是呵护了人心善良。仔细想想,判决以及舆论的背后,依然有一种诉诸良心的评判。假设举报的不是“带平板”,而是“校园霸凌”,只怕无论是司法还是舆论,都会陡然转向。
这种判断其实源于一种常识,“带平板”没有多么严重,举报也没多少合理性——举报者的对面不是力量强大的对手和极其恶劣的行为,不过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同学。人们诉诸良心的认知,就会戳破某些校规的虚伪和荒唐,也再次说明校规云云,不是丝毫不可逾越的所谓“天条”,而必须要经受良知人心的审视。
这个案例的本质,是用一种“大错误”去纠正一个“小错误”——通过鼓励举报、搜查物品,去纠正“带平板”这样的违规行为。不过值得说一句,虽然在这件事上舆论出奇的一致,但换一个场景可能就未必了。比如一些学校严格管理手机,甚至祭出了“砸手机”的手段,而这些在舆论场上却不乏“砸得好”的声音。可能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严格管理”的必要,并且没有举报这种“危及他人”的危险,故而认知就模糊了。
其实这有什么不同呢?砸手机是展示暴力、侵犯财产权,相比于“带手机”不知道严重几何,但一些人似乎并不在乎。所以,如果不反思思维认知里的“根”——为了严格管理可以不择手段,那么进化出鼓励举报乃至更多乱象,都是不难预料的。(夏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