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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昌俊
6月18日,有乘客发帖质疑厦航对乘客在机舱内吸食电子烟不处理。记者致电厦门航空,客服人员回复称,电子烟可以随身携带上飞机,但不可以在飞机上吸食。不过对乘客投诉的这件事情,他们暂不知情。
据投诉乘客的帖子描述,他是2025年5月21日乘坐厦航MF8229次航班时,发现有同机乘客在机舱内吸食电子烟。其所发布的视频显示,在飞机机舱内,一名乘客多次摘下口罩吸食电子烟。该乘客称,自己向厦航投诉后,得到的反馈是:“在飞机上吸食电子烟是违规行为,但违规和违法是有区别的。”
飞机客舱内环境密闭,吸烟会危害乘客健康。同时,飞机客舱内装有烟雾警报系统,吸烟时(包括电子烟)产生的烟雾会造成系统报警,影响飞机正常飞行。最重要的是,在机舱吸烟易发生火灾,电子烟存在锂电池爆炸、烟液渗漏等安全风险,一旦发生电子产品自燃起火等情况,严重危害飞行安全。因此,《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吸烟(含电子烟)”为航空器内禁止的行为之一。此外,“厦航安全”此前也科普,在飞机上,电子烟也是禁止使用的。
可见,飞机上禁烟,包括禁止吸食电子烟,这件事本没有任何的模糊空间。这种情况下,面对乘客在飞机上多次吸食电子烟的行为,显然不能等闲视之。而航司方面面对投诉,认为只是“违规行为”,且强调“违规和违法是有区别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误导。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方面也有不少现实执法案例可以参照。
如去年8月,有媒体报道,一架从上海出发飞往首尔的航班上,一名旅客不听乘务组劝阻,在客舱内吸电子烟导致航班延误,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天。此外,2023年7月,有媒体报道,首都机场警方连续处罚了多名机上吸食电子烟的旅客。经调查,这些旅客的行为均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的不同,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
很显然,在飞机上吸食电子烟已经涉嫌违法,所谓“违规和违法是有区别”的说辞,要么是无知,要么是故意混淆是非,为自身可能存在的处置不当开脱。这起事件中的关键就在于,即便乘客吸食电子烟的行为未给飞行安全造成直接后果,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依法处置。航班落地后,机组若未报警,显然容易留下处置不当的疑问。对此,涉事航司理应给予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
这件事较为讽刺的地方在于,按理说,航司方面对于乘客不法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处置,本身应该相较于普通乘客有更深刻的认知,也应该更专业,但在乘客提出处置不当的质疑后,却似乎玩起了“违规和违法是有区别”的文字游戏,如此态度,既容易释放对在飞机上吸食电子烟行为的纵容信号,也可能模糊社会对该起事件严重性的认知。其消极影响,不可不察。(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