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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再就业受伤索赔误工费的法治启示

来源:北京青年报2025-11-10 10:25

  作者:唐山客

  据《法治日报》报道,李阿姨退休后从事月嫂工作,近年来基本上经老客户介绍自行接单。2023年7月,李阿姨乘坐小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老赵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李阿姨受伤。老赵与小蒋负同等责任,李阿姨无责任。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李阿姨已达退休年龄,对误工费不予认可,李阿姨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按照每月误工费15000元的标准计算6个月,核算李阿姨的误工费为90000元。

  退休老人有养老金,他们在再就业过程中受他人伤害而误工,还应该得到误工费吗?对此,不仅案涉保险公司产生了错误的认知,案外的不少人可能也会陷入困惑。在李阿姨一案中,法院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准确的司法答案。法院认为退休老人再就业受伤后获得误工费有劳动事实支撑,符合劳动逻辑,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支持了李阿姨的诉求。该案具有典型性,给其他退休后再就业的老人提供了维权示范,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消除社会分歧,强化对退休老年人再就业权益的保护。

  要读懂法院针对李阿姨一案的误工费计算逻辑,得厘清误工费的概念、情由和范围。《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误工费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退休老人虽然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但其再就业后,还会获得一份额外的收入。如果退休老人再就业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受到他人的人身伤害,耽误了再就业,尽管其养老金不受影响,但再就业的收入却会中断或下降,由此,便产生了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时,《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对误工费作出年龄限制,并未把领取养老金的再就业老人拒之于误工费的权利大门之外。退休老人再就业过程中受到他人伤害,因为误工导致再就业的那份收入减少,于情于法,都应该获得误工费。

  回到李阿姨一案中,李阿姨在退休后的月嫂工作比较稳定,每月收入在15000元至17000元不等。且李阿姨能提供《母婴护理月嫂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荣誉证书等多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其持续稳定地从事月嫂工作的劳动事实、收入标准。法院结合司法鉴定确认的误工期,支持李阿姨的误工费诉求,维护了退休老人再就业期间的劳动权益,且以案释法、以案明理,明确了司法价值导向,释放了法治教育效应。

  我国已经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3.1亿人,65岁及以上人口达2.2亿人,占比分别为22%、15.6%。不少老年人在退休后仍有体力和精力发挥余热,投身再就业市场,再干一份工作。而庞大的基数之上,退休老年人再就业期间因受到他人伤害而误工的现象也不是个例。如何更全面更到位地保护退休老年人的误工费权利成了一道社会考题,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只有准确理解并定性退休老年人的再就业劳动,算清退休老年人再就业期间的总收入,把退休老年人再就业收入因受伤误工减少的部分纳入误工费的范畴,确保退休老年人再就业受伤后的误工费一分也不少,才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公平,才能呵护好退休老年人的误工费权利,才能给退休老年人营造更好的再就业环境。(唐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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