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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广江
据《扬子晚报》报道,有网友爆料,自己看到某品牌店内鸭舌标价89元,默认是一斤(500克)的价格,结账时却发现标注单位为250克(半斤),一小袋鸭舌最终花费63元,直呼太贵。不少网友纷纷表示,这种标价方式容易造成“低价错觉”,250克的计价单位不符合日常消费习惯,容易误导消费者。
一斤鸭舌实际卖178元,却按半斤计价,而且价签中“89元”字体大且醒目,“250克”则用很小的字体标注在黑圈内,这就是典型的“标价刺客”现象。事实上,类似情况并不少见,零食则是重灾区。最近,某品牌麻辣烫因绿豆芽标价为2.88元/50g,也引发质疑。
一般来说,黄金、燕窝、人参等珍贵商品,以“克”作为计价单位,而食品则按“斤”计价。但现实中,一些食品类商家打着“明码标价”的旗号,却在计价单位上大做文章,有意无意地制造“低价错觉”,引发消费者的反感。
消费者习惯以“斤”论价,商家偏以“克”标价,背后是对消费心理的精准拿捏。很多人进店选购,不会细究计量单位,更不会当场换算。等到称重计价,才发现“低价成天价”。这种消费体验,不仅伤了钱包,更伤了信任。
商家熟悉大众的消费习惯和心理,还善于打法律“擦边球”。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注商品的名称、计价单位和价格等信息,但对计价单位是数量单位“个”或“只”,还是质量单位“斤”或“克”,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商家以“250克”或“50克”为计价单位,从字面上看并不违规。
但从本质上讲,商家以“克”标价,玩“斤两游戏”,是一种变相价格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包括“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以此来看,食品类商家以“克”标价的行为,难以洗脱价格欺诈的嫌疑。
事实上,这种计量单位不统一、人为制造错觉的乱象,已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2024年5月,湖北武汉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某食品店“5块雪花酥681元”事件的查处情况。通报显示,该店商品价签中存在“50g”和“斤”等多种计量单位,而且混淆不清,最终该店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商家在诚信经营这一底线问题上耍小聪明,用计价方式套路消费者,也许能尝到暂时的甜头,但长期看来无异于自砸招牌。任何生意都不是“一锤子买卖”,品牌企业更应珍惜自身的商业形象和消费者的信任。
“明码标价”不是价格欺诈的挡箭牌,奉劝一些商家别在标价上动歪脑筋了,否则刺痛了消费者,也刺伤了自己的口碑。(陈广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