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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海宁
近日,针对云南大理州云龙县自然资源局被指未经过公开招拍挂程序,以“协议出让”方式将千万吨级新增资源9.5年采矿权延续至一家已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建材公司一事,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回应称,相关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控存在偏差,目前正积极整改,已下发停工通知并立案调查。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不得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也明确,除国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国家和云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而云龙县自然资源局却将储量1084.73万吨的砂岩矿采矿权以“协议出让”,显然在执行上是存在问题的。
而且,出让对象力豪建材公司,今年先后两次被不同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已被标注为失信惩戒对象。据悉,该公司还存在欠缴多个税种的情形。显而易见,诚信缺失的企业不宜作为国有采矿权的出让对象,否则,就是对失信企业的纵容和袒护,也会加剧诚实守信企业的不公平感。可以说,这一决策让人很诧异、很费解。
此外,报道显示,云龙县自然资源局本次以协议方式出让1084.73万吨资源对应的采矿权,其单位资源量(每吨)出让收益较此前首次出让价格减少1.81元,明显低于招投标公开出让应有的价格。为何“亏钱”出让采矿权,同样值得深究。
无论是采矿权出让方式、出让对象还是具体协议内容,都颠覆了常识和认知,可谓疑点重重。然而,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却轻飘飘地将原因归咎于相关部门对“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控存在偏差”。梳理上述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很明确,但为何还是出现了背离政策规定、违反基本常识的行为?
国家主管部门之所以禁止采矿权协议出让,要求以招拍挂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有多重考虑:其一,有利于国有资产最大化实现收益,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二,有利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采矿权;其三,能避免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发生腐败等问题。而“协议出让”不仅无法实现这些目的,还存在权钱交易的隐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国有矿产采矿权出让,应该严格按政策要求公开招投标,并对出让对象进行背景调查。虽然该局已下发停工通知并立案调查,但鉴于其是采矿权的出让方,其现阶段展示出“自说自话、大事化小”的态度显然也难以服众。因此,还应该由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纪委监委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协议出让的过程进行全面调查,给关注此事的公众一个合理的回应。(冯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