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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木
“主理人”一词的流行,折射出青年创业者和新业态从业者主体意识的萌发。它既体现着执着创新的职业追求,也彰显着青年群体突破传统职业框架的创业热情。然而,随着这一称谓的流行与泛化,“主理人”逐渐褪去了原本的内涵,沦为部分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的幌子。
具体而言,一些用人单位以“主理人”为名号,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协议等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以业绩分成替代固定工资。在“品牌共创者”“创业伙伴”光环下,不少劳动者误以为自己拥有创业的主导权,实则既不享受股东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权利,也难以主张加班费、社保等基础劳动权益。
据报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显示,李某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主理人协议”,约定业绩与公司分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步续签“主理人协议”。法院最终认定,“主理人协议”仅为劳动关系内的业务约定,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也不能作为签署劳动合同的附加条件。
“主理人”身份乱象的根源,在于这一称谓并非法律概念,权利义务界定缺乏明确标准。从招聘市场的岗位包装就能窥见一斑。比如,名为“恋情主理人”,实则是线下用户拓展的销售岗;号称“新空间主理人”,不过是兼顾新媒体营销、线上客服和线下管家等多项职责的“一站式杂工”。岗位名称的“滤镜”与实际工作的割裂,既误导了求职者,也为劳动权益保障埋下隐患。
企业之所以热衷这一套路,本质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有的用人单位明明雇佣的是普通员工,本该签订劳动合同,却采取签订民事承包协议的方式规避社保缴纳、加班费支付等法定义务,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欠薪等问题,劳动者的维权难度会大幅增加。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岗位还存在考核标准模糊的问题,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派对主理人”张某案,公司因未明确业绩目标便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判违法。这暴露出新型业态下劳动成果认定、考核机制的诸多漏洞。
新业态的蓬勃发展,本应是职业形态创新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双赢,而非让从业者在光鲜头衔下承受权益之殇。要让“主理人”回归其创意与责任兼具的本质,需要多方合力破局。
对劳动者而言,应摒弃“头衔崇拜”,在签约前明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考核标准等核心条款,同时养成工作留痕习惯,保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薪酬流水等关键证据,筑牢维权防线。须知,光鲜的名号终究是外在标签,切实的权益保障才是安身立命之本。
对企业而言,切不可将新业态用工视作规避责任的“法外之地”。企业应当主动厘清劳动关系与民事合作的边界,对于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的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全部法定义务。从长远看,诚信、合规的用工实践不仅是遵守法律底线,更是构建品牌声誉、吸引并留住真正人才的基石。
在监管与司法层面,则需要增强前瞻性与适应性。相关部门应针对不断涌现的新业态用工模式,及时制定并发布清晰的用工指引与负面案例清单。劳动监察力度必须加强,精准识别试图模糊劳动关系的操作并严肃纠偏。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为劳资双方划清法治红线。
从“主理人”的身份争议中,我们看到了新经济形态的活力,也看到了新型用工关系的治理难题。唯有在鼓励创新与坚守劳动者权益保障底线之间寻求平衡,才能让“主理人”的头衔名副其实,真正成为激发青年职业潜能、实现其价值的正向激励符号。(南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