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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海宁
据媒体报道,3月7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樊芸提出,在官方文件表述中,应将“物业管理”统一为“物业服务”。3月9日,樊芸表示,住建部工作人员给她打来了电话,明确告知将着手把《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物业服务条例》,行业分类也由“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一并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
长期以来,“物业管理”一词既出现在法规名称中,也出现在国民经济统计目录中,不但物业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中这样写,坊间也这样称呼。然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物业公司并无管理职权,只有服务职责。法律并没有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权,而是明确了其服务责任,所以,“物业管理”一词存在争议。
在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中,同时存在“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的表述。之所以出现“物业管理”一词,主要因为物业中的“物”需要管理;实际上物业公司主要服务的对象是“人”,所以称其为“物业服务”更为恰当。若继续使用“物业管理”一词,难免让物业公司产生“管理幻觉”。
再看《民法典》,其第二十四章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全章都以“物业服务人”称呼物业公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这明确了物业服务的范围,也明确了其服务属性。
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应保持一致,将“物业管理”统一改为“物业服务”。如今主管部门及时听取代表建议,承诺将《物业管理条例》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等,或将带来多重积极效应:其一,改变以往称呼混乱局面,使行业规范化;其二,提升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更重要的是,通过“改名”来扭转物业公司的“管理”观念——过去部分物业公司以“管理者”自居,在门禁、停车、收费等问题上态度强势,这种观念要彻底改变。
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物业服务企业(500强)平均物业费收缴率已降至71%,连续四年下滑。业主满意度越来越低,主要原因是物业服务质量不理想。将“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对物业公司而言也是一种利好。这可以促使物业公司反思自身服务不足,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赢得业主信任。当然,除了更改法规名称、统一法规内容、规范行业分类外,还应该考虑推动物业公司名称统一“去管理”“变服务”,这也是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的组成部分。
接下来,要促使物业公司转变思想观念,应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并对物业公司加强日常监管。过去,物业服务主要依靠业委会、业主监督,作用有限,今后相关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领域强化监管。总之,要利用改变名称的契机,推动物业服务实现规范化发展。(冯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