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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麒麟
据媒体报道,近日,多地学校取消“家长护学岗”,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种观点支持取消,认为这是为家长减负的务实之举;另一种观点担忧,由教师填补家长退出后留下的“护学岗”恐产生新问题。网络上,围绕护学岗的争议始终未停。
从“家长轮岗”到“教师执勤”,看似是人员的更替,实则暴露出校园周边安全治理职责不清、边界模糊的深层问题。“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毋庸置疑,“护学岗”设立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凝聚社会合力,共同编织一张守护学生安全的防护网。厘清社会争论,必须回到问题的原点进行审视:校门口的公共安全,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应该由谁担责?
校门口的安全治理,本质上是一项公共安全事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一事务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各主体职责边界清晰、各有侧重。首先,公安机关承担核心的专业守护职责。其次,学校承担内部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再次,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督管理职责。最后,社会力量承担辅助性、自愿性参与责任。
从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看,家长参与护学的定位一直是“辅助性”和“自愿性”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七条提出:“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也明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这两处表述均为倡导性规定,强调的是“志愿者”身份。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警力和安保力量有限等原因,一些地方将本应由专业力量承担的责任,转嫁或摊派给了家长、社区志愿者,倡导性的“自愿参与”逐渐异化为强制性的“义务轮岗”。
与此同时,取消“家长护学岗”后,一些学校转而安排教职工轮流护学,这同样面临困境。一线教师本就承担着繁重的教学任务,若再被安排护学执勤,压力可想而知。此前,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严禁要求教师承担与教学无关的执勤任务。更重要的是,这还潜藏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未经专业训练的家长、教师或志愿者处置能力不足,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存在模糊地带。
解决“护学岗”争议,关键不在于如何在家长与教师间“二选一”,而在于依法依规构建校园周边安全治理体系,让责任主体各归其位、各司其职,让孩子们的求学之路安全无忧。
具体而言,首先应强化公安机关的专业守护职责,完善“高峰勤务”机制。各地公安机关应将“护学岗”作为基层警务的常态化、制度化安排,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比如,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确保有专门警力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针对警力紧张的地区,通过优化勤务模式、运用智能监控和一键报警等科技手段提升效能;对于警力确实无法覆盖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警保联控”机制,由公安机关指导专业保安公司承担辅助性护学任务。
学校也应尽内部安全管理主体之责,如配备足额专职保安员,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不宜将教师编入一线执勤的硬性排班。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地方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此外,可探索将校园周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探索构建规范的群防群治网络,发挥辅助补充作用。建议完善以社区为依托的群防群治网络,将护学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治理范畴。对于家长参与,应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家长参与。同样重要的是,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明确责任边界。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系2006年制订,可根据新的形势修订完善相关内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中关于“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开展护校工作的表述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更好护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史麒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