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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海宁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基金安全关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据媒体报道,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近日,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
鉴于医保基金的重要性,我国对其采取了监管措施。一方面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自2021年5月《条例》施行以来,通过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累计追回医保基金约1200亿元。另一方面,通过智能监管挽回医保基金损失95亿元。
尽管我国已初步扭转了医保基金监管“宽松软”的被动局面,但由于医保骗保事件仍高发频发,给医保基金安全带来威胁,仍有必要强化监管措施。《细则》在总结过去几年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性细化了监管措施,织密了监管之网。这既顺应民心民意,也是守牢医保基金的内在要求。
比如,《条例》第十五条虽针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划出红线,也旨在遏制骗保等行为,但其多为框架性、原则性规定,仍给了一些“漏网之鱼”以可乘之机。《细则》则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个人在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仍然参与其组织的违法活动,并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可以按照欺诈骗保进行处罚。
此前,“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骗保方式很常见,如果在法规层面不明确将其列入骗保范畴,定点医药机构可能会继续以此手段骗保并企图逃避制裁,参与骗保的参保人也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某些地方执法部门也可能难以认定。
《细则》为骗保行为划定了明确红线,即哪些具体行为属于骗保,违规就要承担后果,如此有望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的行为关进制度“笼子”;也为各级医保部门打击欺诈骗保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法规依据。
无论《条例》还是《细则》,只有法规真正落地,才能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所以,应当广泛宣传《细则》,除了进行权威解读外,还要多措并举让法规入心、入脑;其次,还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持续探索智能监管手段。(冯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