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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涤明
近期,多地相继发布了号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的倡议书。其中,江西九江共青城市、柴桑区、武宁县近日均发布相关通知。有倡议书号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绝不拖延推诿、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以实际行动履行业主法定义务,彰显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的责任与担当。
虽说这些“倡议”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对公职人员来说,显然具有相当的约束力。而拖欠物业费本质上是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一般来说并不在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那么,即便是“倡议”,也应注意避免逾越行政边界。
并且,官方“倡议”中对公职人员拖欠物业费的某些定性,以及一些“号召性”要求,也值得商榷。某地相关机构发布的倡议中表示,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营造诚信守约的社区氛围;自觉强化法治意识;以实际行动履行业主法定义务,彰显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的责任与担当……“倡议”中部分表述隐含着对公职身份业主的有错推定,难免令人不适。
诚然,不能排除有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存在,但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一些小区物业服务不达标甚至越搞越糟、业主权益屡遭漠视而维权无门,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痛点。如果一边是小区环境越来越差、绿地逐年消失、垃圾围楼,另一边是相关部门只看到“公职人员欠费”,那么“倡议”会否进一步纵容偷懒的物业公司?
事实上,业主拖欠物业费并不一定等于“不诚信”。只有经法院裁决的拖欠物业费构成违约而又拒绝执行裁决的行为,才构成“失信”。物业公司因物业费问题起诉业主后,法院裁决物业败诉或调解物业费打折减免的案例也并不鲜见。
2024年,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在一起物业费诉讼案的二审中认定某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依据《民法典》关于瑕疵履行中减少价款的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酌情核减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度的部分物业费,判决物业公司列入物业“黑榜”,当年度即2021年度的物业费按70%计算;今年1月份,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坦洲法庭在审理一起物业费纠纷案件中,以物业公司存在严重服务瑕疵为由,作出三起减免物业费的判决。
这些案例都说明,物业费纠纷中未必一定是“业主没理”。如果是物业公司违约在先,业主在投诉、维权无果的情况下以拒交物业费做抗争,其中的合理诉求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在这个问题上,所有的业主都应被公平公正对待,对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理应一视同仁,不能因其身份特殊而被要求无原则地“带头”。将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上升到某些高度,对公职人员作“道德绑架”“职业绑架”,恐怕更不可取,更不公平。
政府部门不是不可以介入物业合同纠纷,但正确的姿势应该是,在依法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满足业主需求上多做些功课,对于现实中大面积存在的“物业重收费轻服务”,特别是广大业主抱怨的“干啥啥不行收费第一名”等典型问题上,对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一些有效的引导和监管措施。试图通过“公职人员带头”来化解矛盾,用力方向和针对的对象,恐怕都有偏差。(马涤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