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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里川
近日,媒体报道的一条新闻令人高度警觉:2026年4月3日,广东惠州龙门县一仓储点在清洗运输罐车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致3人昏迷,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调查发现,用于清洗罐体作业的污水含超量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作业人员违章进入有限空间,现场管理人员又盲目施救,致后果扩大。
根据当地通报,主要负责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场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建议将其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建议对该仓储点予以行政处罚。这一处置不可谓不严厉,当地提出强化风险管控、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培训等整改要求,也很有针对性。但是,这些依然不能消除人们心中的疑窦:这起事故的源头只是“违章作业”吗?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的原因是什么?
近年来,罐车清洗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过多次:2022年12月,云南文山一洗车工清洗罐车时中毒窒息死亡;2023年8月,河北沧州一男子在洗刷槽罐时吸入罐内残存的气体导致昏迷;2023年9月,一位辽宁大车司机在清洗危化品运输车槽罐时不幸去世;2024年8月,辽宁一洗车场清洗危险品运输车储罐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致3人死亡……在此类事故中,操作规程不严格、安全防护不到位是共因。
数年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部门文件对危化品槽罐车清洗作出具体规定,对罐车清洗缺乏闭环管理机制。但随着2025年5月1日《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清洗要求》(下称《罐车清洗要求》)实施,作业要求、防护用品配备甚至罐体清洗培训内容等均有了明确标准,为罐车清洗提供了科学指南,也对不安全、不规范的清洗方式发出了“禁令”。
在标准施行后,类似事故少了许多,但仍未禁绝。事故重演,说明在标准落地的过程中存在堵点和漏洞。广东龙门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风险管控措施”“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无疑是以另一种方式揭示了企业认知不足、地方执规不严的深层次问题。还有一个骨感的细节是,对分散、隐蔽的仓储和运输清洗点,基层政府部门注意力不够、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导致相关点位成为监管盲区。
依法依规进行事后惩治、加以震慑,是必要的,但对各地而言,补好事前监督监管这一“课”,更是至关重要。一方面,要解决多头管理、责任模糊的问题。眼下,从罐车排污、有限空间作业到运输,皆有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然而围绕“谁来查洗罐点是否合规”“谁来处罚非法清洗”等问题,有些地方存在因职责交叉导致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对此,亟待各地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形成监管合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另一方面,《罐车清洗要求》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缺乏强制约束力,面对个别企业和管理者漠视相关标准的现象,还应在“推荐标准”之上,构建刚性执规体系。
罐车清洗不规范,不仅容易导致即时操作人员陷入危境,也可能在运输、装卸的过程中制造更多风险,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封闭”式运输罐车不能“封闭”规则和安全,地方政府部门还须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管好罐车清洗问题。(伍里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