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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克鲜
律师被AI“判刑”了?据媒体报道,江苏南京律师李小亮在百度搜索其姓名+职务时,平台的“AI智能回答”竟凭空编造“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虚假内容,并且展示了李小亮穿着律师袍的照片。之后,律师愤而起诉百度公司。
百度以AI幻觉“不可预见”作为抗辩理由。最终,法院综合百度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百度构成名誉侵权,要求百度向李小亮书面道歉,并且判决已经生效。
堂堂一名律师,被AI“编造”犯罪服刑,且处于平台搜索结果的前列位置,势必对其名誉权以及其职业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害。谁要对AI幻觉承担法律责任呢?所谓“技术中立”是不是免责的理由?如果要求相应的人工智能内容生成平台“零差错”“零幻觉”,是否会妨碍中国方兴未艾的AI产业的发展?司法政策到底应该如何制定?
此前,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到,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其中,特别提到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公正的司法判决能够引导AI服务提供商增强生成数据的真实性,从而推动AI技术向上向善。
AI不是“虚空之物”,它的背后是相应的企业主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沿的法学研究显示,AI本身虽然无民事主体资格,但生成内容是服务商训练、算法、运营的延伸行为,不能以“技术中立”免责。而且,AI智能回答不同于普通的搜索结果呈现,它是百度主动加工、图文合成、定向推送的,属于自身发布行为,要对其内容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AI技术目前并不成熟,仍在高速迭代与发展当中,服务者的责任应该与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技术水平等相匹配,做到以“行业最优可行技术(BAT)”防范侵权内容的生成。法院判决公司构成侵权,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同行业的其他模型未发生此类“低级错误”——凭空编造一个律师犯罪,足以证明百度未尽到达到行业合理水平的防范义务。有能力防范却没有防范,那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于种种AI提供错误信息的“乌龙”,AI平台“诽谤”律师犯罪的社会影响更加恶劣,这也反向要求平台拿出有力的措施防范、拦截涉及公民人格权利的高敏感信息。AI在生成关于公民是否犯罪等敏感的信息时,在技术层面上,完全可以通过关联权威司法平台、校验司法判决、核实机构媒体报道等手段予以证伪。如果没有做必要的真实性校验,就发布了影响恶劣的错误信息,那就构成了侵权。
治理AI幻觉,平台不能甩锅给技术。相反,“可防而未防”,那就是过错。对于可预见、可防控的AI幻觉不能免责,企业有能力风控却疏于作为就要承担侵权后果。对此,还要靠司法立规,以裁判明责任、以追责强约束,倒逼行业摒弃侥幸心理,从事后被动兜底转向事前源头治理、全流程风险管控。总之,治理AI幻觉,不能甩锅给技术“不可预见”。(克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