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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颐
没有继承人,遗产谁来管?亲属之间能不能私下商量自行分配遗产?伴随社会财富的积累,老龄化、少子化程度加深,遗产继承、管理等问题变得日益复杂。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关注。
对不少人而言,遗产管理人的概念相对陌生。简单地说,遗产管理人是对逝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长期以来,在我国继承法律实务中,这一角色是空缺的,直至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在继承编中首次系统性地构建了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框架。这一创新具有非常鲜明的现实针对性:从保值增值来看,发挥“遗产管家”的专业能力,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继承人以及债权人多方权益;从节省诉讼成本来看,一般的继承纠纷往往审理时间较长,指定遗产管理人可以更快速柔性地解决纠纷。
此外,这一制度的兜底作用,往往更受舆论关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又未立遗嘱,遗产应该怎么管理?去年12月,上海虹口区46岁的蒋女士不幸离世,独居者的“身后体面”成为公众话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因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蒋女士遗产依法由民政部门接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众对相关政策和法律程序不甚了解,出现了“与民争利”等误读。
再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葛乙成生前未订立遗嘱,又没有继承人,葛甲成、黎某蘋以对葛乙成扶养较多为由,以葛乙成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葛乙成的全部遗产,民政局同意担任遗产管理人并积极应诉。在此过程中,为了推动遗产的依法分配,当地民政局当被告,发挥了启动民事程序的作用,体现了一种制度善意——民政部门不能自行主动担任遗产管理人,需要法院依法指定。
法律需要严谨,但并不是冰冷的条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葛甲成、黎某蘋二人对葛乙成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是出于亲情、道义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最终,根据扶养内容、扶养程度,被判分得部分遗产,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契合世道人心。几年前,浙江一老人去世后留下百万拆迁款,由于早年丧夫、无儿无女,一人生活,30年来不离不弃照顾的邻居分得一半,就是上述规定的适用,契合善有善报的朴素认知。
遗产管理,从来不只关乎财富的传承,它折射了一个社会文明的水位。当然,制度向善更须完善,比如无主遗产的认定程序仍有待细化,遗产管理监督机制还不够清晰,等等。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少人对立遗嘱心存忌讳,加之遗产管理人职业化体系尚未真正形成,社会认可度的提升有赖于持续探索。从这个角度看,发布典型案例,释放典型意义,其社会效果也在于此。(钟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