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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威 科普作者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正式实施,首次将“娱乐性垂钓”纳入国家法律规范管理。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南、四川、江西等地相继查处或通报多起违规垂钓行为,其中使用活泥鳅、活鱼虾等活体饵料打窝或垂钓,成为执法关注的重点。加强对“娱乐性垂钓”的管理,有何现实意义、对广大垂钓爱好者有哪些新的要求,值得关注。
娱乐性垂钓是一种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休闲娱乐方式,是很多人亲近自然、放松身心的生活方式,而且带动了钓具装备、赛事活动、乡村旅游、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发展。中国钓鱼协会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约有1.4亿活跃钓鱼者,钓鱼用具及相关产业市场规模超500亿元。这样一个有着庞大参与人群和产业规模的领域,需要清晰的规则来保障其健康发展。
但现实中,随着新型钓具的出现,以及活饵垂钓的过度使用,一些垂钓行为已经明显突破了休闲边界。其中,使用活泥鳅、活鱼虾等活体饵料打窝或垂钓,就是比较典型的一类。因活饵能够快速吸引鳜鱼、翘嘴鲌等掠食性鱼类聚集,大幅提高取鱼效率,所以一些人为了追求所谓“爆护”,即短时间内大量钓取局部水域中的优势鱼类,违法使用活饵垂钓。据相关报道,有地方曾查获使用活饵垂钓案例,三个小时钓获七八十斤鱼。原本“一人一竿、适量取鱼”的休闲活动,演变为使用活饵打窝、多竿多钩、可视锚鱼、超量留鱼甚至渔获售卖。此次把娱乐性垂钓纳入规范,正是为了防止少数人借休闲之名进行高强度取鱼,损害渔业资源,破坏水域生态。
从更大的背景看,规范休闲垂钓,也是我国水域生态治理走向精细化的一部分。过去,渔业资源管理更多聚焦生产性捕捞;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管理视野正在延伸到各类可能影响水生态的活动,规定禁渔区域不下竿、禁用渔具不使用、渔获不售卖,既是对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公众休闲需求的制度保障。
对广大垂钓爱好者来说,这意味着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都需要加强。能不能钓、在哪里钓、什么时候钓、用什么钓、能带走多少,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即便有些水域允许休闲垂钓,但仍然禁止活体饵料、多竿多钩、可视锚鱼等行为,还可能对单日渔获总量作出限制。此外,渔获用于个人消费和对外售卖,也有性质上的差别。如《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允许垂钓的天然水域内进行休闲垂钓,个人单日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3公斤。
当然,规范管理并不意味着把垂钓爱好者推到生态保护的对立面。禁渔区不能下竿等规定,并非刻意限制钓友,而是在维护一种更广大的公共利益。自然水域中的鱼类资源属于公共生态资源,其价值不仅体现在个人娱乐体验上,也体现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之中。因此,垂钓管理既要依法查处明知故犯、牟利性和破坏性的违规行为,也要通过清晰标识、普法宣传、文明垂钓倡议等方式,让更多人知道规则、理解规则、遵守规则。
在推进文明垂钓的过程中,除了加强执法巡查,科普和普法也至关重要。水生生物保护涉及大量专业性较强的细节规定,从禁渔区、禁渔期,到钓具钓法、渔获限额,再到外来物种防控,很多概念仍处于公众的认知盲区。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并非完全出于主观故意,而是源于对规则不了解。只有让公众真正理解规则背后的生态逻辑,才能推动形成自觉守法、主动护渔的社会氛围。
把“娱乐性垂钓”纳入国家法律规范管理,给垂钓划清边界,能更好地促进休闲垂钓产业的健康发展,让亲近自然的需求变为守护生态文明的力量。(周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