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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据九派新闻报道,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反映,其在五谷磨房会员商城600元购物金被清零,客服称购物金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到期未使用完自动作废。10月27日,五谷磨房会员商城客服表示,关于储值卡使用时效问题,系统已在优化处理中。
在商家看来,这事得怪消费者自己:储值卡使用规则中已经写明了购物金的有效期,为“充值当日起365天内有效,到期未使用完,系统将自动过期作废”。既然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消费完,那么储值卡里剩下的购物金,就得按规则全部清零,归商家所有。
消费者花钱充值,按说可买可退、没买全退,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与社会生活常理,但事实上,消费者购物金没用完,被商家利用自家规则一股脑吃下的现象,如今十分常见。
商家自定规则本没有错,问题是,这个规则内容合不合理、消费者是否知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也就是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也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从报道情况看,陈女士表示自己是无意中打开会员商城,才看见余额为零。如果商家没有明确提醒过消费者余额过期清零,消费者就可主张“购物金过期清零”的条款无效。基于商家提醒义务的缺失,不知情消费者具有抗辩权利,也将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格式条款无效。在最高法《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判定排除消费者返还预付款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对照法规、解释,很多商家自定义的过期清零规则,都属于格式条款无效之列。
这些打消费者歪主意的“精明”商家,在规则上埋伏笔、挖陷阱,赌的就是消费发现不了,以及“法不责众”——给储值卡设有效期已是行业惯例,不止一家这么做。
翻看此前报道,购物金被清零的现象并非个例。除了循着线索处理某一企业相关问题,保护个体权益,面对这种变相宰客的方式,也应引起职能部门的重视,该专项清理的专项清理,该查处的查处,推动整体纠偏,彻底破除侵吞消费者权益的行业潜规则。(欧阳晨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