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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志疆
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宁波海曙区月湖派出所查处了一起高空抛物案:某小区顶楼一名女住户阮某在短短6天时间里,连着3次把生活垃圾从窗户扔了出去,理由是“懒得下楼”。最终,阮某被行政拘留10日。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警方在该小区继续走访摸排,居然查出了“案中案”:阮某的父亲老阮,同样因为“懒得下楼”,长期把果皮、骨头等垃圾往窗外扔。物业和居委会劝了好多次,他根本不当回事。最终,老阮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无需赘言,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一方面,在缺乏目击证人和视频监控的前提下,高空抛物者很难被“抓现行”,因此有人乐此不疲;另一方面,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后,“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实际上降低了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而且,由于很多人都对“连坐”赔偿持反对态度,即使法院作出了裁决,往往也很难执行到位。
目前,这样的状况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随着小区监控设施的普及,高空抛物者更容易被监控“锁定”。更重要的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女子阮某短时间内连续高空抛抛掷垃圾,无疑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严重情节,她也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相比之下,阮某的父亲老阮,情节更加严重。他不仅长期高空抛物,而且对物业和居委会的劝阻无动于衷。正因为如此,老阮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的一个独立罪名。老阮被依法追究责任,纯属咎由自取。这个案件的意外之处在于,尽管老阮长期高空抛物,但是物业和居委会却始终束手无策,这不仅使得老阮更加有恃无恐,甚至可能成为女子阮某高空抛物的诱因——眼看着父亲长期高空抛物,阮某难免会“照葫芦画瓢”。
一句“懒得下楼”,暴露父女两代法盲。此次案件的办理,释放出一种严厉的警示:“高空抛物”涉及的不仅仅是民法领域,在某些时候,更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物业和居委会来说,这也是一个提醒:对于高空抛物这样害人害己的行为,不能止于好言相劝,必要的时候理应诉诸法律。强化法治意识,养成文明习惯,才能更好地维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赵志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