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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二孩的社会抚养费需拷问政策善意

2017-02-03 15:32:14

 在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前后,舆论就曾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生育时间不可控,早生一天违法,晚生一天就合法,如此执行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社会抚养费作为限制政策外生育的一项制度,并没有被取消。一些在该政策实施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也不得不为“超生”缴纳社会抚养费。春节前几天,家住浙江天台的王宇文一家收到了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若他们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就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对于2016年1月1日前,即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二孩但尚未收取或没有完全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国家卫计委曾如此回应: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换言之,尽管社会抚养费作为维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配套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国家对此前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了特殊的“关照”,并没有要求各地按照老办法收缴针对二孩的社会抚养费。

  在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前后,舆论就曾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生育时间不可控,早生一天违法,晚生一天就合法,如此执行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

  是否追讨“违法二孩”的社会抚养费,湖北黄石提供了一个让人感到司法善意的案例。2016年8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要求被告黄石港卫计局撤销对原告蒋先生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蒋先生一家于十八届三中全会表决通过“单独二孩”政策前13天迎来了第二个孩子。卫计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同样是在一年多后姗姗来迟,此时,“单独二孩”早已落地,“全面二孩”呼之欲出。

  诚然,现在对全面二孩实施前违法生育二孩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法律上似乎有足够的支持。不过,司法界一个深入人心的观点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一般遵循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但是,如果适用新法规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更有利的应做例外处理。无疑,对目前那些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二孩家庭来说,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对其权益更有利。

  何况,先前没有缴齐社会抚养费,很难说是违法生二孩的家庭的单方面过错。从报道得知,王宇文家的第二个孩子在2014年7月出生,2015年11月底才收到浙江省天台县卫计局下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这并非“巧合”,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夕,很多地方出现了一阵追讨社会抚养费的高潮。一些先前未被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家庭,被计生部门找上门要求补缴。

  由于社会抚养费没有明确的征收期限,导致一些地方任性而为。之前秉持着“懒政”思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今二孩合法化后,才“恍然大悟”开展追讨运动,这显然对普通民众很不公平。在基层,还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看人下菜”的问题,一些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自由裁量权过大,标准不统一。在浙江天台,还存在“个别乡镇社会抚养费用于接待及工资福利达80%”的问题。

  可以说,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二孩的家庭来说,社会抚养费成了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些家庭既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催缴,也不知道到底需要缴纳多少。政策的模糊性,加上执行的随意性,让对这部分群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缺乏了几分正义性。而且,至今很多地方都没有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去向,社会抚养费是否真正成为消耗社会资源的补偿,仍存在很大的疑问。

  政策实施是否有效、行政处罚是否正义,既要看能否避免不法之徒钻空子,也要看裁决是否有利于普通民众的生活,后者自然也包括在一定时期“违法”的民众在内。对于当时不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人群,政策应当明确标准,并释放出足够的善意,对其区分对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少收、缓收,而不能因为一刀切的政策把普通人逼入困境。(王钟的)

责任编辑:贺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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