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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要强监管,更要强普法

2018-04-10 16:45:58

证监会在强监管的同时向各种市场主体强化法律宣传,使市场主体能够自觉地守住法律底线,则显然是一件同样重要,也更值得做的工作。

  因欺诈发行股票而被证监会处以强制退市的欣泰电气公司告证监会一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日前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证监会作出的强制退市决定。4月8日,证监会公告了法院的终审判决。正如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曾经在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二审时在法庭上的总结陈词中所说,此案对维护资本市场证券发行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标杆示范意义。

  近年来,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提出了“强监管”的目标。这种强监管既体现在加强市场日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又对暴露出的违规违法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让违法者倾家荡产”这句话已经不再是空话,而是成为具有真正威慑作用的刚性措施。对于类似欺诈发行股票的恶劣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清理出市场,同时要求欺诈企业对股票发行后的被骗中小投资者实行赔偿,公司资产不足赔偿者由其发行保荐的券商全额垫付,保证了强制退市能够顺利推进。

  来自证监会的消息表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证监会系统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分别为31件、43件和48件,连续三年创造历史新高。而到目前为止,在法院已经审结的案件中,证监会保持了连续三年的“零败诉”,这充分表明了证监会的执法质量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也是经得起质疑的。

  从最近几年的市场反应来看,这种市场强监管已经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在股票交易市场上,以前对中小投资者欺骗性极大的恶性炒作已经减少了很多,股票行情也避免了经常性的大起大落,投资者的交易安全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在股票发行方面,在强大的处罚机制的威慑下,企业对于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的态度已经变得审慎,一些企业即使上报了股票发行申请,也会在最后阶段撤回,前几年那种企业争相圈钱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

  诉讼增多,本是一种正常现象,由于资本市场是一种逐利市场,证监会对一个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是放过还是查究,关系到这个企业的庞大利益,这也使证监会的执法工作很容易受到挑战。证监会能够正确对待这种“民告官”的现象,派出人员应诉,体现了政府机关的平等意识,对于市场法治的建设也有推动作用。但是,频繁的当被告毕竟也使证监会的日常执法工作会受到影响,而在它背后至少表明了一个事实,很多企业虽然已经上市,但对资本市场的规则和法律并不熟悉,以至在受到处罚后还会表现得不理解、不服气。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走的是一条以发展为主的道路,为了扩大市场规模,在企业上市审批中不仅过于宽松,而且对于一些有明显问题的企业还允许其通过种种包装蒙混过关。

  比如,企业欺诈发行股票,本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事件,按照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这样的公司理应逐出市场。在以往,一个企业欺诈上市成功又被揭露以后,其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高管以及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券商保荐人、律师、会计师都会受到法律追究,严重的还会坐牢,但是这个公司本身却往往会留在市场上。当然,这样做是考虑到如果它们退市,在公司完成发行以后买入其股票的中小投资者会遭受“池鱼之殃”。但这样的“柔性处理”,实际上向市场提供了一种反向激励,使整个市场视法律为儿戏。这也就难怪当证监会开始加强监管的时候,一些企业就会表现得不适应。

  其实,加强监管是证监会早就应该做的工作,但证监会经常当被告这一情况则表明在强监管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市场法制的普及工作。在一个违规违法事件的出现以后,投资者的损失已经产生,虽然可以通过已经完善的赔偿机制得到补偿,但毕竟需要投资者为此付出大量精力,包括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也需要为此付出大量的纠错成本。

  因此,证监会在强监管的同时向各种市场主体强化法律宣传,使市场主体能够自觉地守住法律底线,则显然是一件同样重要,也更值得做的工作。(周俊生)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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