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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人艺术”还是“古代文物”,不能暧昧不清

2020-10-15 17:57:23

艺术当然可以自由创作,但文物却需要精心保护。修复和创作不能混为一谈。正如“古代文物”和“个人艺术”之间,也应该泾渭分明一样。

  一位青年艺术家的个人艺术展,引发了一场关于文物保护的争议与讨论。这场“我佛”艺术个展展出的,是青年艺术家褚秉超对在甘肃、陕西、宁夏三省份找到的50余尊石窟造像进行“修复创作”后,拍下的前后对比照片。

  “每尊造像不仅是由我亲手修缮,并在修复时我还将自己的个人形象和对佛像的理解以及当时的心情一并融入造像之中。”他在展览简介中自述道。

  但问题在于,这些在田野间发现的石窟造像是否属于文物?是否可以自行“修复创作”?从新闻中,我们无法得知这些造像的发现场景、创作年代等信息。策展人也表示,这些都是路边找到的无人管理且没有文物保护标志的造像。

  但是,是否属于文物,并不取决于有没有人管理、有没有文物保护标志。正如著名考古学家张建林所说的:“只要是古代遗迹,有历史文化价值,那么它就是文物。”而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副教授于春则直言,通过对部分图片的初步判断,确认图中造像为古代文物,且有可能是唐代遗留下来的菩萨像。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位艺术家的“修复创作”,恐怕就涉嫌对文物的破坏了。文物是全社会共同的历史文化遗产,任何人不能私自占有、处理,发现文物应该交由国家处置。此外,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毁坏就无法补救。因此,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这些都是普通人应该有的对文物的基本认知,一位多年前就开始“修复”石窟造像的艺术家,真的不知道吗?

  艺术当然可以自由创作,但文物却需要精心保护。“修复”和“创作”之间,应该截然分开,不能混为一谈。正如“古代文物”和“个人艺术”之间,也应该泾渭分明一样。发现散落在野外的石窟造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有关部门报告,提醒其加以保护,而不是自行“修复”。

  实际上,文物修复是非常专业的工作,并不是什么人都能做的,更不能随意“创作”,否则,修复就成了破坏。前些年,野蛮修复、破坏式修复文物的案例屡屡被曝光。例如,四川安岳的一处石窟佛像重绘后,佛像外表色彩鲜艳,原有花纹边饰、衣服褶皱却不复存在,被网友称为“毁容式修复”“农家乐审美”。不久前,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河北衡水安济桥在修缮过程中,将桥面原有的满是车辙痕迹的石块拆除,铺上了平整的石块,被称为“破坏式”翻新,引起公众的不满。

  舆论对“破坏式修复”的普遍不满,说明了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也说明了对于文物“修旧如旧”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因此,只要是文物,即便是艺术家也没有资格自行修复;即使“修复”后的文物看上去很美,也是违法行为。

  当然,或许这位艺术家真心觉得这些造像都与文物无关;在一些“破坏式修复”石窟造像的案例中,也有很多当地群众出于“积功德”的心理自发翻新佛像。普通群众认识不到文物的价值,这就提醒文物保护部门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对文物进行挂牌公示,及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一时无法评级定性的,有关部门是否可以临时设置提示牌,防止文物被“无意中”破坏。

  文物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一旦破坏,永不再生。在一场公开展出中,竟然出现文物和艺术“傻傻分不清楚”,修复和创作混为一谈的场景,实在令人惊讶,也令人心痛。目前,甘肃省文物局正在对此事进行取证调查。希望有关部门尽早澄清事实,及时堵上文物保护的疏漏,让人们再次看到对历史的敬畏,对文化的敬畏。(土土绒)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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