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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毅鹏
全国两会期间,如何提升教师社会地位、推动建设教育强国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热点。在5月19日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有负责人强调,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水平,今年底以前必须完成“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目标任务。另外,全国人大代表崔建梅,也拟向大会提交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建议。
教师教龄津贴发放,依据的是1985年颁布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其中,教龄满五年至二十年以上的老师,每月可获得三元至十元不等的津贴。然而,在崔建梅看来,从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的教龄津贴制度,在35年后应作适当调整,随其他津贴、补贴的增长而增长。因此她建议,原来教龄津贴占当时教师工资总额的十分之一左右的比例可保持不变,发放标准则可调整为教龄满一年为十元,以后逐年计算,上不封顶。
一般情况下,教师工资构成,包括薪级工资、课时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部分,在部分农村以及偏远地区,教师还可获得山区补贴。按《教师法》有关规定,教师津贴是对教师特殊劳动条件下付出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所给予的适当补偿,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本就为教师薪酬待遇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师来说,教龄津贴和从事教育工作年龄时限挂钩,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教龄津贴标定的不同教师教育时长,一定程度上也显示教师从业经验是否“资深”“成熟”,从物质奖励、工作认可及职业荣誉讲,都对教师从业均有明显激励导向。
35年前颁布的教师津贴制度,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发挥了丰富教师工资体系、调动教师积极性的杠杆作用,但时过境迁,时代经济发展,物价随之高涨,教师工作生活环境随之发生巨大变化,在各种津贴均已增长的情况下,教龄津贴发放标准相形太低,原本教龄津贴制度所具备的激励作用可能因此弱化。崔建梅代表来自教育界别,调整教龄津贴制度,必然也聆听不少基层教师的相关意见,回应了教师群体的关切心声,建议本身有其现实针对性。
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不仅仅是机械对标公务员工资,在教师工资调整、待遇提升落实中,必然要结合教师职业特色、原有工资办法有机调适,通盘考虑,教龄津贴如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调整,需要兼顾政策配套和实际执行。
教龄津贴制度调整建议被带上两会,也需要通过大会程序继续讨论表决,也可能会在碰撞中出现新调整,社会对此可等待。人社部去年给予崔建梅的回复中表示,考虑到教龄津贴和薪级工资在功能上重叠,对是否保留教龄津贴等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因此,教龄津贴制度即使有与现实不协调之处,但究竟如何走向,适时调整抑或政策功能合并,都不可能轻率决定。
提高待遇是从物质层面体现对教师群体关怀,也是教师应有地位的体现。对教师的尊重关怀,将激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岗位归属感,最终激励其集合心力,更好投身教育事业。
从教师发展、教育提质上看,教师待遇问题,仍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督导、抓好落实,而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不仅是教师待遇要补齐短板,也需要从教师职业发展通道,社会认可支持上下足功夫,接力缩小教育区域差距、平衡优质教育资源,才能让教育事业根基牢固,行稳致远。(白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