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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成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起“一房两卖”的新闻,读来让人唏嘘不已。说是“新闻”,可是事情却要从近15年前说起。2006年1月9日,江苏徐州市民米付(化名)花16万元购买了徐州市下淀路15号商住楼的一套房子,却发现这套房中已经住进了一对陌生夫妻。原来,该房被开发商“一房两卖”。此后,他走上了漫漫讨房路,经过仲裁、一审、终审、强制执行,耗费了15年,终于拿到了这套房子的钥匙。而此前入住的那对老夫妻,在败诉后只能搬走。
在这起官司中,法院的审理已经明确,两个买房的家庭都是受害者,两个家庭也都起诉了开发商。在这15年中,他们付出了大量的精力,也产生了不少维权成本和经济损失。一方面,是购房者维权难,另一方,却是一些开发商的肆无忌惮。在疲于奔波之后,他们是怎样的心力交瘁?在看到开发商迟迟得不到法律惩罚时,又是怎样的深深失望?
其实,“一房两卖”问题并不是第一次出现。相关部门也早已经注意到类似的违法行为,且形成了非常明晰的法律法规。
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否则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申请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另外,这种“一房两卖”的做法,恐怕还涉嫌合同诈骗罪。而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同类案例方面,早在2012年,北京一房主就因为“一房两卖”被追究刑责,以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成为北京市首例因“一房二卖”而追究房主刑责的案件。同年北京住建委明确,一旦查明“一房两卖”行为构成犯罪的,项目或企业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法律法规明明白白,道理道德清清楚楚,类似案例也不是没有,为什么正义的实现,就如此坎坷呢?
在报道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在采访中,多位小区业主向记者证实,在这个商住楼中,类似的官司还有好几个,有的官司还没有了结。这里面,又有多少个心酸故事?那些官司还没结的,维权路又将是多漫长?这些问题,值得好好思考。
说到底,维权之难,还是难在监管不够重视,难在执法力量疲软。这样的事情,就应该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该罚款的罚款,该整顿的整顿,该判刑的判刑。唯有形成了清晰可见的威慑力,打造出健康高效的维权生态,类似侵犯购房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得到遏制。(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