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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7月11日晚,一则“雨衣男子蹲守楼道将回家母女拖拽入屋”的监控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显示,7月6日18时18分许,一对母女前后脚爬上楼梯,准备进屋。18时19分许,一名身披红色雨衣的男子突然从上一层楼梯飞身冲下,将女子推入屋内,女子的鞋在挣脱中掉落在门口。随后,雨衣男又冲出门,将小女孩也拖入屋内,随后男子关上房门。18时39分,事发20分钟后,男子已脱掉雨衣,赤裸着上身开门关闸,后又返回屋内。次日,该女子报警称有人强行闯入家中,骚扰正常生活。
针对网络上的强烈关注,山东莱阳警方通报称:当天晚上,雨衣男子(后续查明系该女子前夫)还强行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7月12日,莱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强奸罪这两个罪名,对该男子立案调查。
这段几十秒的监控视频,令人不忍再看,甚至成了很多人的梦魇。母女两人被拖拽的场景如同遭到暴力劫持,一瞬间失去了人身自由。对这样的暴行,必须严惩不贷。
不过,较为特别的是,这起事件中雨衣男强行闯入的是其前妻的家,暴力拖拽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是其女儿和前妻,还强行与其前妻发生了性关系。但曾经的夫妻关系,也丝毫掩盖不了犯罪的本质。
在我国,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虽然具有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因夫妻为婚姻家庭关系,一般不应认定为强奸罪。另一面,婚内强奸也早已为刑事司法所认同,特别是对于因婚姻关系恶化导致长期分居,或者正在离婚诉讼期间的夫妻,强制性性行为则可认定为强奸罪。一旦离婚后,任何强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将构成强奸罪。雨衣男基于强奸故意,强行将女子推入屋内,对被害妇女采取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符合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已涉嫌强奸犯罪。并且,其强奸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并不能因为犯罪对象系其前妻而获得减轻。
对于此事件中目前公布的两个罪名,将来审判时能否认定,取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这类案件中,并不能笼统地认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与实施强奸二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就只应定强奸一个罪。的确,理论上,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其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的情形,只不过,只有当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关系非常紧密,甚至密不可分时,才可以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从而认定为一个处罚较重的罪。一般情况下,对于牵连犯,如果欠缺法条依据,原则上还是应该先考虑数罪,而不能以“牵连”为由,选择一个罪。
在本案中,雨衣男经过精心伪装,趁夜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侵害了一个普通公民对家的安全感、隐私性的期待。不仅如此,雨衣男在侵入该女子住宅后还实施了强奸行为,如果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就明显遗漏了对他人正常生活安宁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在离婚之后,更应当维护受害方的生活安宁,保护其免遭对方任何借口的骚扰和侵犯。
事实上,雨衣男伺机隐藏,突然袭击,暴力拖拉进而强奸前妻的行为极其恶劣和恐怖,数天来在网上持续发酵,广大女性的社会安全感随之降低。而且,从监控视频可见,雨衣男的一系列行为还是当着孩子的面实施的,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量刑角度而言,这些都应该作为从重情节加以考虑。
无数个案说明,很多针对女性的暴力都是起始于婚恋与家庭之中,男方以婚恋纠纷为借口的纠缠、骚扰,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惩戒,很可能进一步升级为严重的违法犯罪。只有将及早预防和严惩犯罪相结合,才能搭建起女性的安全感,让潜在的施暴者打消犯罪的念头。(金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