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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丙奇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对于推进《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行政法有效衔接,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以往,法院对从业禁止规定的判决规则、尺度不一。有的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明确判处从业禁止,而需要用人单位查询并“自作判断”,这会导致有的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还有的法院把本该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工作的,判决为一定期限禁止从业,这就可能让不该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再次进入这一行业。此次《意见》明确了判决规则,堵塞了可能出现的漏洞,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外,《意见》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明确,对于其他部门所属的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这样,更有利于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有利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有利于从业禁止制度的及时落实,织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网。
从业禁止制度是强制性制度,不能留有用人单位自由裁量的空间。否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弹性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包庇纵容犯罪人员的情形。法院的判决没有转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学校以不知情为由不执行;以及用人单位不履行查询义务,或者在查询知晓应聘者被判处从业禁止,以为单位其他人员不知晓而不执行。此次发布的《意见》将尽可能消除用人单位弹性执行的空间。如《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正如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所解释的,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而针对落实用人单位入职查询义务,还需要在明确判决尺度基础上,强化落实责任。首先,要通过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让用人单位不能在落实入职查询义务时打折扣,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强调,要完善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其次,要依法严肃追究聘用被处从业禁止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形成“高压”态势。如此,通过司法保护、学校保护与社会保护的全面协同,100%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严厉打击并强力震慑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