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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海宁
一辆在一定范围内略有超载的卡车,在高速公路上可被免予处罚;下高速后驶上普通公路,则可能因为超载而面临卸载、罚款、扣分等处罚。有全国人大代表拟提交的一份建议中,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反映。交通运输部对这一建议快速作出回应。
数据显示,我国大约有1728万卡车司机,承担着全社会74%的货运量和31%的周转量。然而,货车司机因为超载被处罚频频出现,有的货车司机因载货量严重超过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被处罚,有的则因为超载处罚标准不统一被罚。
代表此次反映的问题正是超载处罚标准不一致带来的。根据2019年12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这避免了部分超载司机被罚。
据说这种制度设计初衷,是为减少动态称重时可能出现的误差所导致的现场争议,避免高速收费站拥堵。例如,限载49吨的车辆,按超限超载5%计算,在高速公路通行时最大可载重51.45吨。显然这种设计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助于减轻货车司机被罚压力。但这种货车一旦驶上普通公路,可能因为超载而面临卸载、罚款、扣分等处罚。原因是,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超限超载在规定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提示警告后放行。即超过1吨将被罚。
对比两个文件就会发现,二者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打架”嫌疑。所有货车在上高速公路之前或之后都必须走一段普通公路。而在高速公路上略有超载被免罚的货车,则有可能进入普通公路后因为超载而受到处罚。这种“打架”现象,既造成某些货车司机无所适从,不知道该按哪个文件处罚标准来载货,也容易造成部分司机因为超载被处罚,关乎货车司机的权益。所以,该建议中指出,要从国家层面对相关行政执法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换言之,执法尺度要进行统一。
令人欣喜的是,该建议提出的第二天,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通过电话进一步了解了这一问题,并与代表探讨解决办法。这无疑是下一步优化政策的积极信号,此举折射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的重视,也是对1000多万货车司机的权益和呼声的回应,值得肯定。同时,统一规范货车超载处罚标准,也能促进我国货车运输行业健康发展,为“内循环”提供更有力的物流支撑。
高速公路也好,普通公路也罢,显然都是公路,那么货车超载处罚标准就不该是“两样”,不该互相“打架”。(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