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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之朱
据媒体报道,甘肃张掖的刘先生国庆节前将自己车辆停放在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移动营业厅门前公共停车位,节后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后多方打听才知道被交警拖走。此事引发热议后,10月9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发布通报称,系接到群众反映该车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的举报后才拖走的,目前已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当事人表示认可。
原来,停在正规停车位的车辆,确实是交警拖走的。不过,结合当事人此前反映的情况以及警方通报,此事仍有不少含混之处有待一个更清晰、明确的说法。
其一,拖车的依据究竟为何?刘先生此前在询问交警部门为何拖车时,对方先是不告诉拖车缘由,后来又说是“我们领导让拖的”,而到了通报里,则变成了“群众举报长时间占用车位”,这就很是让人疑惑,警方拖车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刘先生停车的车位是移动营业厅前面的公共停车位,既然是公共车位,当然就是谁都停得。哪怕是警方通报中也标注了,“该车位系为方便群众办事所设”,刘先生只是在假期里停一下,何况该停车位附近并没有禁止长时间停放的标识。
如此说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刘先生的车辆并不符合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拖车条件。警方随意拖车,不知有何法规依据?至少从警方的通报中,没有讲清楚这一点。退一步讲,如果刘先生确实违法停车,那起码也要明确课以相关处罚。而这些在通报中都看不到,只是说双方沟通了,可这件事情的是非对错呢?
其二,警察的程序是否合规?根据公安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也即,即便强制拖车,也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刘先生的车辆即便没有电话号码,交警部门也应该能够通过查询号牌信息而及时告知车主。执法必须公开公正,不能像捉迷藏一样,让人去猜、去满世界找车。
通报最后提到,“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执勤能力水平,诚恳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监督。”如果张掖警方连基本的事实都调查不清,也不愿面对“一夕三变”的说法变化,又将如何改进作风、提升水平、接受监督呢?
其实,刘先生把自家车辆长时间停在公共免费停车位上,确有不妥之处,但这种不妥还没有到违法的境地。如果警察执法能够多一些柔性、弹性以及包容性,或许就可以避免“不告而拖”。一些网友质疑刘先生的做法“占用公共资源”,但想想看,拖车也好,调查也罢,这些也都是公共行政资源,由此产生的浪费和占用又该怎么算呢?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情与法、法与德,往往撕扯纠缠,必须耐心理清楚。任何简单粗暴的做法,都不可能解决问题,而只会把问题愈发扯乱弄糟。(龙之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