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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跟网络平台发生纠纷怎么办?你可能不得不跑到对方“家门口”法院去打官司。据法治日报报道,记者近日登录多家共享单车小程序、多个其他应用平台小程序的用户协议看到,除个别平台明确用户与平台产生争议后可以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外,多数平台的小程序用户协议明确由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些网络平台之所以如此规定,可是打了“小算盘”的。一般来说,消费者不会细读用户协议,即便有个别“挖坑”的条款,也看不出来。一旦发生纠纷,若必须到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受地域等因素影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会大幅增加,最终可能不得不选择放弃,对平台来说可减少起诉纠纷。以某消费者与共享单车平台的纠纷为例,为了区区1元钱的“车辆调度费”,消费者还得从北京跑到上海去打官司,光是路费、食宿费就不是一笔小钱。权衡利弊之后,大多数消费者只好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如此协议内容,并不符合法律精神。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但法律也明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由此不难看出,消费者与网络平台发生纠纷,其实是可以选择打官司地点的,但因为一纸平台协议,消费者却只能听之任之。由此,天平已经偏向了网络平台一方。
起诉维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为了畅通诉讼救济渠道,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再看网络平台的“单选”做法,侵蚀了本属于消费者的诉讼权利。
不能认为,用户协议双方都签字了,这样的“白纸黑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关键是,这样不合理的协议内容,有没有事先给消费者提醒?前不久,针对一起消费者与共享单车之间的诉讼纠纷,二审法院即认为,协议中的“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条款因未特别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而无效。再有,平台给出的协议条款,消费者有没有拒绝的权利?据有关报道,记者曾登录多家共享充电宝小程序看到,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多有类似约定,如果不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则不能使用共享充电宝。这样的用户协议,就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
“打官司地点”不是小事。尤其对于消费者,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关系维权成本,关乎诉讼公平。对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诉讼权利,排除任何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拥有选择“打官司地点”的自由。对于企业来说,应当看清法律的红线,该提醒消费者注意的须提醒,并逐步清除“拒绝勾选则无法使用服务”等障碍,如此才能实现平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共赢共进。(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