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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婷婷 法学副教授
这是一起引发公众热议的刑事案件。93岁的男性罪犯周某某,2021年对未成年女孩实施强奸,于2024年10月1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在收监执行过程中,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看守所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法院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邵阳中院予以受理。目前,针对周某某是否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还在进行中。
审视这起案件,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只是因为一个耄耋老人成为强奸罪犯,更在于一个不久前犯下性暴力罪行、证据确凿无疑的人,却能因为生活不能自理,免于被羁押在监牢,不用付出最起码的违法代价。这样矛盾的情形,对受害人及其家庭而言,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对公众而言,更是对基本常识和伦理的挑战。
从法律上讲,固然有将“生活不能自理”作为监外执行适用情形的规定,但不能忘了,刑事诉讼法在这一条文的后面,还专门设立了“补充条款”,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有调查表明,性犯罪者的再犯几率约为12.8%,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复发率更高。一个犯下性侵罪行间隔还不算久的强奸犯,旋即就被释放出来,面向不特定公众,怎么看都是一颗危险的“定时炸弹”。
根据2023年5月两高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只要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周某某高龄的确不假,但从案件报道中,公众不难判断,此人暴力犯罪尚有余力,如何到了日常生活中,就变得虚弱无力了?如此明显的行为反差,会不会有“表演”的成分?
对照法律法规,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有着极为严格的程序要求。比如,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负责。一般来说,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对于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受委托医院在三日内完成这些工作,等等。之所以限制重重,就是为了避免规定被“钻空子”。
就这起案件而言,法院判决仅1个月后,未经专门机构的病情诊断,当地看守所即作出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的判断,并拒绝收押;法院于今年2月12日受理,很快就到了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环节,其过程之简略、迅捷,几乎没有一点迟滞,难免令人心生顾虑。
如果连严重的罪行,都不用受到任何惩处,正义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这并不是说,刑罚执行中不应坚持以人为本,对高龄罪犯固然要依法给予应有的人本关怀,但也不能忽视基本的程序规定,因过于宽容而演变成为纵容。
回到这起案件,有必要重新审视,看病情鉴定是否准确,看有关程序是否合规,以此作出合乎法律和人情的处理决定。就算符合监外执行规定,也应考量“惩”的措施,更好回应公众的质疑,而这也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