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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因不堪忍受持续的电话短信推销骚扰,上海市民胡先生(化名)近日一纸诉状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胡先生当庭得到被告方的道歉,并在事后收到精神抚慰金5000元。
相信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被各色推销骚扰的经历,对方轮番电话或是短信“凌空轰炸”,着实令人不堪其扰。对此,人们往往选择默默忍受,最多是将对方号码设置为“黑名单”,却很少有人“较真”起来,诉诸公堂维护自身权益。胡先生维权成功的经历,告诉我们原来“忍无可忍可以无需再忍”,法律才是维护权益的强大后盾。
推销骚扰并不合乎法度。作为一种必要的市场营销手段,经营者努力推销产品,本来无可厚非。像平日里菜市场的小贩吆喝的嗓门大一些,或是百货商店招徕顾客的音乐响一点,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是推销活动“走火入魔”,为达到潜移默化拉拢消费者的目的,采取短信群发或者机器人语音等形式,反复给公众“洗脑”,侵扰到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就变成了不折不扣的“骚扰”,逾越了合法的边界。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维护私人生活安宁。翻看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就算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经营者也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回到这起纠纷。面对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电话短信推销,胡先生一开始便选择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对方停止推销、银行分管负责人道歉并赔偿200元,这是再明确不过的拒绝意思表示。然而银行方面却在答应停止推销的情况下,又陆续发送数条推销短信,这不仅是“言而无信”的表现,更证明了对方以推销活动“骚扰”公众的实质。进入诉讼环节后,银行方面未获法院支持,也在情理法理之内。
胡先生告银行推销骚扰,获得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于个人而言,固然是维权的胜利,对公众而言,也是不可忽视的胜利。实话说,公众苦推销骚扰久矣。胡先生维权成功的经历,给公众呈现了一条可供复制的“抗争”道路:既可以选择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起诉守住权利的底线。基于推销骚扰对公众基本权利的侵犯,以及若干可资借鉴的案例,公众维权胜率更大,这也给更多人吃下定心丸。
其实,对于银行方面,也不算完败。胡先生的较真,出发点是维护自身权益,但实际上也是对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督促。作为全国知名的金融机构,争取消费者市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方式方法也要合法合规,不能任着性子来,蒙着眼睛干。这起纠纷暴露了有关金融机构在服务方式、监督监管以及规章制度上的短板缺项,真正正视问题并“亡羊补牢”未尝不是改进和提升的开始,有利于银行在市场中走得更稳更远。
面对侵权,每个人要有说“不”的勇气。胡先生曾谈到,与对方交涉时,“银行法务告诉我,这是他们公司有史以来第一次因为推销电话和短信被起诉!”由此也不难看出,在现实中,公民维权的主动性还不尽如人意。胡先生成功维权后,更多敢于“吃螃蟹者”站出来,公众的合法权益便能获得更坚实的保障。(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