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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婷婷 法学副教授
又是一起“小过重罚”的典型案例。今年3月24日,山东临沂一餐馆老板因在抖音发布“蛤蟆汤”菜品的图片,被兰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拟罚款45万。
经媒体曝光后,临沂市成立联合调查组,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对此事件进行提级调查。经调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处罚证据不足、执法程序不当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对该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撤销,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任党组书记齐某进等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
老实说,这起事件的执法瑕疵显而易见。餐厅老板在抖音上发布了某个菜品的视频照片,有关部门就“信以为真”,继而重拳出击,实际上却连“蛤蟆汤”是否为受国家保护的野生蛤蟆所做,都没有搞清楚。从相关报道看,“蛤蟆汤”的原材料很可能“是当地养殖的”牛蛙,而牛蛙属于可以合法养殖和食用的动物。
不仅如此,有关部门引用的法规是广告法,而当事人不过是展示一下自己的菜品,就被轻易扣上发布广告的帽子,如此做法,有悖于人们的常识和认知。从程序上看,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监管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听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未按规定期限送达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也都让执法部门的专业性深受质疑。
公众之所以关注这起事件,更是因为“小过重罚”的做法,实在令人难以理解。的确,食品安全重于天,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如果当事人违法了,造成了社会危害,依法给予一定处罚,也并没有什么不妥。关键是,处罚的力度还需要适度,不能任由着性子来,超过合理的范围。
翻看我国行政处罚法,早就明确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考虑到了行政执法权力容易被滥用,为了更好保护执法对象权利,故而要求将处罚的力度,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回到这起事件。因为餐厅老板发布了“蛤蟆汤”视频照片,且没有按要求到现场接受调查,有关部门即开出了一张45万元的行政罚单,实在有些过于草率。45万元,对于普通人、小微企业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一张罚单,有关部门开出来固然不费吹灰之力,却可能让对方大伤元气,甚至导致餐厅破产。对于执法者,不能不考虑行为后果。
好在面对这起事件,有关部门迅速纠偏,除了撤销行政执法行为外,还对5名工作人员予以停职处理,由此避免了当事人的损失,也给违规执法者以震慑和教育,更释放出重申“过罚相当”原则、严禁“小过重罚”、保护公众利益的强烈讯号,维护了正常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也要看到,“发蛤蟆汤视频拟被罚45万”,并非个案。近年来,包括“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等小过重罚问题,时有曝光。究其实质,还是执法者的法治理念未能树牢,还有机械执法、任性执法等偏移偏差。从长远看,还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归正执法观念、增强执法素质,避免如此荒唐之事堂而皇之一再上演。(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