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李一陵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有家长反映,收到的高中录取通知书中夹带某眼镜店的广告宣传单,此事引发关注。对此,石门县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学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发了该优惠宣传单,此宣传单系额外附送,不在密封的录取通知书之内。我局已约谈该校负责同志,并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全县各校今后加强管理,严格遵规办事,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录取通知书对即将入学的学生来说,是一份正式的邀约,是学生与学校紧密联结的开始,具有特殊的意义。近年来,不少高校在录取通知书上精心设计,以期向准大学生传递大学精神、办学理念,录取通知书越来越多地承载着“第一课”的意义。而将商业广告混入通知书发放流程的行为反其道而行之,实质上让招生录取流程成了商业营销的一环,给教育蒙上一层功利色彩,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2020年8月,教育部亦曾发布通知,严禁高校、邮政企业在录取通知书邮件内夹寄、夹带与新生报到无关的商业广告等宣传材料,逻辑上同样适用于高中阶段的招录。对于这一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成停止广告发布,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进行罚款。
当地回应“已约谈该校负责同志”“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事实上承认了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发放眼镜店的优惠宣传单属于违规行为。这一通报重申了相关规定,也是对当地其他学校的警示。
与此同时,通报字里行间又不乏开脱之意。比如“此宣传单系额外附送,不在密封的录取通知书之内”的解释,就像是在极力撇清宣传单与录取通知书的关系。须知,即使广告未被封装在录取通知书内,只要其随通知书同步发放,就构成“变相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何况学校有义务对整个流程进行严格把关,在这一点上不存在任何“打擦边球”的空间。
通报没有涉及的一点,同样也是公众颇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是这一家眼镜店的优惠广告被学校放进了录取通知书?眼镜店选择在录取节点精准投放广告,瞄准的正是学生入学前的配镜需求。学校甘愿充当营销渠道,背后很可能存在隐性利益交换。这背后有没有利益输送?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其实,此前就有人反映,这不是第一次,而是“连续几年出现此类情况”,这就更让人怀疑,录取通知书夹带广告的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恐怕只有把这些情况调查清楚,才能回应公众的关切,真正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李一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