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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海宁
预付式消费以其便捷与优惠在健身、教培、美容等行业广泛应用。针对预付式消费门店完全“跑路”的情况,相关部门近年来已出台多项政策进行规制,消费者权益得到一定保障。但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种新情况出现得日益频繁——原经营者将会员连同门店经营权一并转让。实践中,部分门店未告知消费者擅自转让、新经营者拒绝承接原服务义务、原经营者“甩锅”离场等乱象,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痛点。
市场经济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转让经营权是一种正常现象。然而,不正常的是,某些门店在转让经营权时,连已交预付费的会员也一起转让了。比如新闻提到一位高女士,充值的美容店在未告知的情况下突然转让,新店虽表示“接收原店会员”,但坚决拒绝退款,双方在会员权益、服务项目等问题上僵持不下。
从表面上看,部分门店将经营权和会员一并转让,确保了会员能继续获得服务,相关权益还能得到保障,似乎比直接“跑路”好很多。但这种操作,往往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接手的新经营者服务未必获得消费者认可,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一般来说,消费者想退款终止会员合同,新经营者也不会答应。如此一来,消费者很容易陷入关系复杂的纠纷,原店主、新经营者都可能推卸责任。而且在这种“转卖”中,新老店主都是受益者,只有消费者是受害者,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亟须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从报道来看,美容店、健身房、舞蹈工作室等门店,均存在偷偷“转卖”会员的现象,这让消费者陷入“要么在新店消费、要么起诉维权”的两难处境。对此,需要重构规范预付式消费的制度体系。此前,针对门店“跑路”问题,新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织密法网。对门店“转卖”会员现象,也要健全制度体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因此,如果原店主玩“消失”、预付费涉及金额大,而新经营者又不配合,不妨将原店主视同“跑路”处理,以涉嫌诈骗追究其刑责。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违规转让门店的利器。
同时,还应该在门店经营权变更环节严格设防把关。首先,在经营权变更前要强化门店告知义务。即门店经营者必须将经营权变更逐一告知每个预付费消费者,告知方式和告知结果要统一规范,作为经营权变更的首要前提条件。其次,对未告知或未获得消费者同意就转让经营权的门店,应按违约、违法处理,增加其违约、违法成本。再者,有关部门若没有严把变更关致使消费者被门店偷偷“转卖”,应当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唯有多措并举,才能保护好消费者应有权益。(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