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孔德淇
近日,一封《关于加班的通报表扬》引发热议。榜单显示,7月加班时长最高的员工达159.96小时,平均每天晚上11时12分下班,最低的也有68.41小时。通报将此称为“高度责任感、默默无私加班奉献”的体现,号召全体员工学习。对此,该公司回应称并非强制加班,加班费是否申请需视情况而定。
这组数字背后,是触目惊心的劳动透支:159.96小时意味着平均每天工作超14小时,相当于在法定8小时工作制外,每天额外加班6小时;即便是最低的68.41小时,也远超劳动法规定的每月36小时加班上限,几乎是法定标准的两倍。当企业把透支员工身体的时长作为高度责任感的证明,将工作付出简化为时钟上的数字,我们不得不追问:这样的表扬,究竟在倡导什么?
劳动的价值,不是用时间堆砌出来的。一名程序员用3小时写出高效代码,胜过10小时的低效拼凑;一位设计师精准满足需求,比熬夜改稿十次更具创造力。但在上述通报中,劳动价值被粗暴换算成了冰冷的数字,159.96小时是“模范”,68.41小时才算“合格”。若时长至上成为评价准则,员工难免陷入用时间换低效的恶性竞争。
更值得警惕的是“奉献”二字被悄然绑架,成为掩盖权益侵占的外衣。真正的奉献,源于对工作的热爱与投入,将“加班常态化”“无度即光荣”视作潜规则,本质上是对权益的透支和对生活的挤压。
劳动法白纸黑字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这不是对奋斗的限制,而是对劳动者的底线守护。通报中的数字早已越过法律红线,甚或被当作“榜样”大肆宣扬,这种对规则的无视,比加班本身更令人忧心,不仅会对员工产生错误引导,长此以往,更会侵蚀整个社会的劳动伦理与法治精神。
企业虽声称并非强制加班,但在“不加班就落后”的潜规则下,加班时长与评优、晋升甚至留任直接挂钩,“自愿”不过是员工别无选择的妥协。而视情况申请加班费的说法,更暴露了这场表扬的虚伪。劳动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这本是劳动者的刚性权利,却被企业轻飘飘地变成了“可给可不给”的恩惠。企业用“表扬”替代薪酬、用“奉献”绑架权益,所谓的激励便成了对劳动者的隐性剥削,这样的“正能量”背后,藏着对劳动价值的漠视。
劳动者的尊严,既源于获得合理报酬,也在于对加班的自主选择权。一个企业的未来,或许能靠短期的加班冲刺获得一时增长,但根基永远在于对劳动者合理权益的守护。让加班回归“应急”而非日常,让付出与回报真正对等,才是对奋斗精神的真正尊重。
别让无度的加班时长成为被推崇的“勋章”,也别让原本珍贵的奉献精神变了味道。努力工作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创造更优的生活品质。将奉献异化为“加班榜上的排名”,这样的奋斗早已偏离了初心,这样的成功也注定难以长久。(孔德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