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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谷子 于天明
烈性犬撕咬路人致死,狗主人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六年半。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恶犬伤人”案例,引发关注和热议。法院认为,高某对烈性犬的危险性心知肚明,却长期放任管理漏洞存在,其疏忽大意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狗咬的,我没罪”的理由不成立。然而,网友们的讨论远没结束,“养烈犬不管理,等同持刀杀人”“疏忽大意藏着多少侥幸心理”,字里行间满满都是对生命的敬畏与对责任的追问。
狗虽然是人类的朋友,但绝不能成为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隐患,狗主人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责任。2026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实施,宠物伤人也纳入行政处罚范畴。携带宠物出户必须系绳、戴嘴套,因管理不善致宠物伤人的,饲养人将面临警告、罚款至拘留的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狗咬人,狗主人有罪,这不是狠,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底线。养犬不仅是权利,更是责任。“我的狗不咬人”不是借口,更不是理由。六年半的刑期是对生命最基本的交代,事后追责永远是最痛的教训。养犬者不该止于“养”,更在于“管”。拴绳只是文明养宠的最低要求,不是免责金牌。遛狗不拴绳,拴住的不只是狗绳,更是对生命的敬畏。正如一位网友在评论区说到:“养狗是一种爱好,但请不要让你的爱好,变成别人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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