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陈广江
55岁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今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55岁农妇杨宝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当天,杨宝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
专家认为,该案法律适用错误、罚款过高,且最好不要并用罚款和拘留这两种惩罚措施,法院应尽快纠错。9月16日,该案承办法官称,此事后续处理还需等待调查结果。
事件一经报道,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边是法官尊严与法庭秩序,另一边是普通民众对判决结果的强烈不满与情绪宣泄。两者之间如何权衡,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触及司法的公信力。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人格与职务尊严理应受到尊重。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理性表达,而非采取情绪化甚至过激的言行。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司法权威的建立,依靠的是裁判公正、程序合法、说理充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严厉处罚甚至“天价罚单”。罚款只是一种惩戒手段,并不能成为树立权威的工具。一旦司法处罚背离比例原则,反而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据报道,杨宝花承认自己情绪激动、声音较大,但也强调并未辱骂法官。而法院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以“严重妨碍诉讼活动”为由对她作出重罚。但值得斟酌的是,该条款明确针对的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扰乱秩序行为。杨宝花在判决后、于执行大厅表达意见,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细节,更在于准确适用。法院在援引法条时若偏离立法本意,容易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更何况,10万元罚款远远超出一般人对“违反法庭秩序”罚款的合理预期。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此类罚款上限为1000元,而本案处罚金额高出百倍。即便法院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也应于法有据、罚过相当。
司法应当有力度,也应当有温度。法院在维护秩序的同时,也需保持必要的宽容,依法区分情绪发泄与恶意侮辱,避免轻易动用强制措施。一句“谁这么判,谁就没良心”固然过激,但是否达到“谩骂”“侮辱”的程度、是否必须用重罚来回应,值得慎重考量。
该案也反映出基层群众法律意识的欠缺和权利表达渠道的不畅。法官不仅是裁判者,也应是法律精神的传播者、社会矛盾的化解者。杨宝花对判决不满,本可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但她选择了直接找法官“当面理论”,最终引发冲突。这说明司法公开、判后释疑工作仍有提升空间。
目前,杨宝花已就罚款和拘留决定申请复议,但被告知“已超期”。尽管如此,法院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自我纠错。司法公信力不在于不犯错,而在于有错必纠。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信任司法、依靠司法。(陈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