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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昌俊
据媒体报道,孕检时投保某医疗保险,孕检结果胎儿为唐氏综合征低风险,出生后两次检测报告却显示婴儿有唐氏综合征,因两次的检测报告存在差异,山西省孝义市的杜先生和妻子陷入保险理赔纠纷中。该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两次检测报告显示的唐氏综合征类型不同,保险公司只赔付“标准型”;而杜先生妻子签署的《保险知情同意书》中确实有理赔需满足唐氏综合征标准型的约定,但投保时,这项条款既无加粗,也没人口头提醒。交涉中,保险公司在给杜先生的答复中说,投保人是检测机构,无需对杜先生夫妇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当事人的说法,购买保险前,工作人员口头表示,若被查出患有唐氏综合征,则将支付误判补偿保险金40万元;而到了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却强调,只赔付“标准型”唐氏综合征,而婴儿第二次检测结果为“嵌合型”,由此拒绝理赔。如此反差,不仅令投保人难以接受,更折射出当前保险行业中某些值得警惕的惯常操作。
首先,从销售模式来看,此类孕检保险往往在孕检过程中直接搭售,缺乏专业人员的详细讲解与风险提示,无形中加剧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次,保险合同中对于“唐氏综合征类型”这类直接影响理赔结果的核心条款,未作显著标识或特别说明,削弱了投保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无异于是给投保人“埋雷”。此外,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又祭出“投保主体为检测机构”、己方为“互联网保险公司”等理由,将理解合同条款的责任完全转嫁给消费者。这一系列操作,无疑大大强化了保险公司的优势地位,扩大了其“避责”空间,而消费者则陷入被动境地,承担了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风险与义务。由此来看,此类保险产品的条款设计与销售方式,本身就存在显著的公平性问题。
此外,两次检测结果为何出现差异,究竟是何机构、哪个环节所致,相关方面也应给出明确回应与解释。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保险理赔的认定,也涉及医疗检测机构的专业信誉。诚然,保险公司在设定条款时有其精算逻辑,但对投保家庭而言,无论唐氏综合征是“标准型”还是“嵌合型”,都意味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与经济负担。在此类关乎消费者重大利益的问题上,保险条款的解释理应更多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目前,涉事保险公司方面表示,将会在近日通过线下见面核实资料,启动审核流程。但不管结果如何,这一事件进入公众视线,就不应该只是视为一起孤立的合同纠纷。近年来,类似孕检保险已逐渐普及,其规范性问题亟需引起更多重视。比如,“互联网保险”在缺乏线下专业讲解的情况下,如何确保保险公司切实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又如,有专业人士指出,人身保险具有其特殊性,被保险人往往在疾病、伤残等困境中丧失重新选择的能力,因此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诚信义务与条款透明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这一点,也需要在监管规则与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落实。
当前,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意识不断增强,但保险行业“投保易、理赔难”“水很深”的刻板印象仍未彻底扭转。如何从销售规范、条款透明、理赔服务等多个层面重塑保险行业的公信力,不仅是维护投保人权益、呵护社会投保信心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的应有之义。这方面,理当有更多的重视。(朱昌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