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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川
近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
不独上海,天津此前也发布通知,鼓励本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而在去年,浙江发文指出,除法定参保对象外,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纳入制度保障。由此可见,鼓励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越来越普遍。而这一制度安排,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可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更可有力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可谓一举多得。
放在宏阔的视野看,此举更具深远意义。比如,《实施意见》顺应了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趋势。如今,“银发族”再就业越来越常见,老有所为的观念受到广泛认可;再如,在产教融合背景下,选择用一段企业实习当作进入社会的“过渡期”,成为更多大学生的选择。从这个角度看,为超龄劳动者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助于优化就业环境,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值得点赞。这种“精准拆弹”式的政策设计,体现了对市场规律与民生需求的敏锐回应,值得推广。
不过,从多地的制度设计看,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尚停留在鼓励层面,而不是强制行为。显然,若想将纸面上的善意转化为劳动者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仍需在关键环节突破瓶颈,凝聚多方合力。
还要看到,用人单位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涉及一笔费用。基于此,缴费比例如何设定才既能激励企业参保又不增加过多负担?进而言之,还要简化参保手续,工伤认定标准也要针对老年人体能特点、实习生工作性质进行适应性调整,以及优化保险待遇的给付流程……在具体实践中,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周全并确保可行,才能更好打消用人单位的疑虑。
需要提及的是,今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实施,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今年7月,人社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个人层面到企业层面,再到国家层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是刚性需要,来不得半点麻痹和犹豫。
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上海迈出了积极一步。期待更多地方跟进,并在推进过程中不断完善,以实现多赢。说到底,制度设计接地气、重落实,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注重细节的雕琢,强化执行的力量,着眼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策的善意和温暖才能让劳动者感受到,也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的进步。(秦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