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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木
一个月内遭13次殴打,受害者因“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被迫放弃中考,而校方与教科局却认定“不是校园欺凌”,解释称“两人是好朋友”。近日,媒体报道发生在内蒙古额尔古纳市的一起校园伤害事件,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高某于2025年5月7日至6月20日期间,在额尔古纳市第二中学班级里与班级外的走廊内多次殴打小郝,经公安机关查明,高某共计殴打小郝13次。
尽管涉事学校的德育副校长、班主任受到了处分,但小郝的家长并未得到“校园欺凌”的认定结果。当地教育部门和涉事学校给出的理由是“不存在蓄意伤害”“两个孩子是很好的朋友”。这一辩解逻辑,不仅无法说服小郝的家长,更无法说服关注此事的广大网友。
“两人总是在一起吃饭、上下学”,就能成为否定校园欺凌的理由?退一步讲,即便两人曾有过密切交往,也绝不能掩盖暴力侵害的本质。事实上,在校园欺凌过程中,常伴随着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异常、扭曲的关系,这种隐蔽性往往让教育者、家长放松警惕,成为欺凌难以被及时制止的重要原因。
因而,校园欺凌的认定,不是出于对表面关系的主观臆断,而有明确的法律标尺。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给出了明确界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对照受害方陈述的案情:高某多次以扇耳光、拳打脚踢、掐脖子等方式施暴,还以暴力索要钱物,形成明显的欺压、侮辱;小郝不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还罹患精神疾病,且医生明确指出“可能是在学校受到过度惊吓所致”,这些要素均指向了学生欺凌行为的核心要件。不难判断,这起事件绝非同学、朋友间的正常嬉闹。
校方所谓“关系好”的辩解,不仅无视小郝诸多被欺凌的细节,更有可能忽略受害者在暴力威胁下“被迫友好”的现实。这种将表象当本质的认定逻辑,缺乏教育者应有的体察与担当,本质上是对欺凌行为的纵容。
校园欺凌治理是系统工程,既需要清晰的认定标准,更需要压实的责任链条。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在2017年11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各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据报道,此次事件发生后,涉事学校才成立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足见其对欺凌防治的忽视。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应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要追问的是,学校匆忙组建的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是否邀请受害方监护人参与认定?“不属于校园欺凌”的结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从完善认定程序规范、明确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权责,到建立“发现-干预-惩戒-救助”全链条机制;从加强教职员工责任意识培训,让其识破欺凌的隐蔽表象,到落实施暴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防治校园欺凌的每一个环节都容不得半点模糊。唯有把制度要求转化为日常行动,才能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别打我,我害怕”,小郝的哭喊再次提醒人们:防治校园欺凌不是轻飘飘的口号,而是每一个孩子都能安心学习的保障。唯有摒弃认知偏差,筑牢制度防线、压实各方责任,才能让各类欺凌行为远离校园,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南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