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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各位网友朋友们,我手上拿的是一只公蟹……”10月31日晚,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直播间,一场高淳区法院法官“带货卖螃蟹”的直播,引来20多万人次在线围观。
三位法官化身主播,帮债务人卖螃蟹,助力诚信债务人清偿债务,还穿插“类个人破产”等法律知识普法。2.5小时的时间,直播间共卖出100多单,基本将当前债务人家里已成熟的螃蟹卖完,收入汇入法院监管账户用于偿还债务。此举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
法官在直播间带货卖螃蟹,从出发点看并没有错。债务人欠下巨款,只能通过拍卖资产还债,法官充当直播间主播积极带货,在对相关钱款实施专账管理的前提下,有利于债务人尽快还款,更好化解债务重压。利用面向20多万人直播的机会,法官主播一边“推销”螃蟹,一边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更让个人破产等陌生法律术语走进公众视野,有利于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从法规上讲,法官在直播间带货卖螃蟹,也不乏相关条款的支持。早在2016年5月,最高法就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11月6日,还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赋予了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权力,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等,都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这也为高淳法院法官们走进直播间提供了制度底气。
不过,平心而论,法官充当直播间主播这种令人耳目一新的司法创新,也存在法规制度上的“冲突隐忧”。比如,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目的就是避免公权力被异化,不当进入市场经济活动“寻租”。严格来说,法官直播带货,既是法律制度所允许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也是一种广告推销产品行为。公开打着司法机关的旗号直播带货,很容易被诟病行走在法律“边缘地带”。
其实,有关部门在制度设计时,已经考虑到了法院和法官“介入程度”的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等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将“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等重要事项交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由此可见,法官应当扮演的是一个“组织者”,而不是“经营者”的角色。
当然,社会在变迁,时代在发展,司法不宜故步自封。面对网络直播日益兴盛、潮流涌动,如何利用新鲜灵动的载体与形式,实现司法为民的使命目标,也是摆在各级司法机关案前的重要课题。高淳法院这场直播于个案、于社会都有所裨益,有必要考虑通过建章立制,消除法律冲突,规范创新行为,使之既融合网络信息科技,又增强司法公开性,强化司法权威性。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应着眼“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环境”,继续完善个人破产等制度,让诚信债务人凭借法律就能被兜底救助,而不只是依赖于司法善意。(欧阳晨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