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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昌俊
据新京报报道,随着野猪被移出“三有”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一种以无人机搭载热成像与金属箭的“高科技狩猎野猪”方式悄然兴起。也有人出于寻求刺激的心理,使用无人机对家畜甚至一些国家保护动物进行无差别射杀。众多受害者和法律界人士呼吁严加查处这类违法行为,若再不加强管控,无人机狩猎将彻底摧毁当地生态,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安全事故。“他们今天扎野猪,明天可能就扎到人。”
所谓无人机狩猎,是指利用配备红外设备的无人机在夜间搜寻目标,从高空向地面投射金属箭。由于箭头自重较大,借助重力加速可贯穿动物躯体,导致猎物失血而亡。相较于传统狩猎,无人机操作显著提升了搜寻与攻击效率,但却也极大降低了实施伤害的技术门槛,放大了非法狩猎与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
有法律人士指出,无人机在非受控空域飞行并投掷利刃,其轨迹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失控、操作失误或受到干扰,可能伤及不特定的行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这种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报道中就提到,有使用者曾通过热成像功能发现树底下有“热点”,在即将按下投掷键的瞬间,才意识到目标是人而非野猪。此外,个别地方还发生了利用无人机技术盗窃黑山羊的案件。
这种方式流行开来,一种说法是,它与野猪被移出“三有”名录有关。但实际上,无人机狩猎的违法性与危险性,与野猪是否还在三有名单里很难说有直接关系。要知道,就算不将瞄准镜对准农户的私人财产,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明确,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也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更何况,无人机狩猎极易对非目标动物乃至人员造成伤害,其危害已远超出野生动物保护范畴,直接关涉公共安全。
当然,目前的管控难点在于,“无人机狩猎”涉及空域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等多个治理维度,很容易陷入似乎“谁都能管”,但却又“谁都不管”的困境。如《无人机飞行管理条例》虽然明确禁止“投放危险物品”,但未明确“危险物品”的范围;再如空投箭头虽然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能否被定义为管制刀具却存在争议。再加上相关工具获取门槛很低,进一步加剧了该类行为的泛化。如报道显示,在不需要任何资质的条件下,只需25元即可配齐全套空投金属箭等利器。因此,当务之急还是要在管理机制上消除妨碍管理责任落实的模糊空间。
事实上,为应对这一新型风险,目前已有少数地区在其地方性禁猎通告中,明确将“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辅助投射标枪或箭支装具”列为禁猎工具。此类规定有必要尽快推广至全国,并在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无人机危险行为的界定与罚则。同时,应强化空域监控与电商平台销售行为的监管,明确相关企业责任,建立可执行、全覆盖的监管机制。
无论如何,考虑到无人机利刃狩猎模式的巨大风险,它理应有较高的使用门槛,而不能成为一种人人皆可“任性”使用的普通行为。相关的安全规范行动理当尽早启动,切勿等到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再来重视。(朱昌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