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林静
近日,据媒体报道,有山西ADHD患者反映,在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取药时遭遇奇葩政策:必须在户口簿上加盖一个写有“精神病一类药品取药”字样的印章。多人表示,在山西开具ADHD药物时有类似经历。院方表示,当地“上面”有规定,“如果别的地方不盖,去别的地方取”。
ADHD,全称“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是一种神经发育障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多动症”,其核心症状表现为注意力缺陷、多动和冲动。通过服用药物,患者可以改善记忆力、注意力较差等症状,尤其是对于正处于求学阶段,面对升学、就业压力的患者而言,药物的需求非常迫切。
然而,山西医院的相关规定,正在给患者带来疾病之外的困扰。据一位患者母亲所言,最怕的是孩子将来入学、就业时被人看到户口簿上那一页。“谁能解释那是药品管理章?别人只会想,‘孩子有过精神病’。”当地有不少患者曲折补办户口本,甚至因此“讳疾忌医”放弃开药。
必须承认,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公众对于精神疾病的偏见还没有完全消除。一个明晃晃的“精神病药品”印章究竟有多刺眼,政策的制定者只要稍有同理心就不难察觉。如此要求,不仅耽误当地患者治疗的进程,也无益于社会公众的认知提升。医院作为专业机构,本应该担负起消除偏见、以正视听的责任,又岂能成为加重病症污名化的帮凶?
医院的相关要求是否合规,恐怕也要打上一个问号。就精神类药物管理规定来看,即使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以及次年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也从未提及盖章程序。现行管理条例于2005年8月发布,更未见“在户口页上加盖专用章”的规定;户口登记条例也明确,户口簿是户口登记的法定载体,其制作、变更、盖章等权限仅属于公安机关。换言之,法无授权不可为,医院“挟药物以令患者”,拿明显于法无据的要求,给正常治疗设门槛、下绊子,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退一万步讲,就算真有什么管理上的担忧,也不必采用“户口簿盖章”的形式。医院相关药品的取用流程已经相当完善,患者本人的信息和取药的频次,医院内部都有登记,这些已经足以“兜底”。更何况,ADHD绝非洪水猛兽,区别于某些暴力冲动型精神类疾病,这些患者对他人、对社会安全并无威胁,也就更不必制造额外的“想象”了。
有律师“支招”,对于医院实施的在户口簿上盖章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卫健部门反映,要求卫健部门对医院进行调查处理。如对卫健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患者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固然是治标之策,可如此明显“有病”的管理政策,不该成为患者自身的难题!
如何来治、由谁来治?据记者探访,山西地区如此操作或已有数年之久,既然问题已经暴露于阳光之下,究竟哪个“上面”出台的要求,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关注介入,公正调查,对不合理的要求尽快取缔纠偏,回应广大患者群体的质疑。(林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