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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海宁
据人民日报报道,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很多城市开展了无障碍环境专项提升行动。无障碍设施本是为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然而近期许多读者、网友反映,一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缺失或被占用,还有一些设施不好用、不能用,导致行动不便者出行受阻。
截至2024年末,我国残疾人总数约8500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突破3亿人,此外还有部分患者、幼儿等人群,都对无障碍设施有刚性需求。然而,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却不尽如人意,如多地出现无障碍设施被封堵、占用或标识错误,网友的反映是一种有效提醒。
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目的,是为有需求的人群创建安全、顺畅、温暖的出行环境。然而,某些公共场所该建无障碍设施却未建,已建的部分无障碍设施则成了“障碍”。比如,陕西咸阳的一处城市广场,进入商场的无障碍通道被一排S形钢管封堵。这既造成了无障碍设施的闲置和浪费,更给残疾人出行造成了麻烦,亟待引起当地重视。
如今无障碍设施广泛分布,每个城市的无障碍设施究竟有多少“堵点”,很难有全面、准确的数据。缺少问题账本,整治相关问题就缺乏精准度。因此,不妨掀起一场全面行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发现和解决问题,以“绣花功夫”的精细治理解决民生问题。
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可通过鼓励市民集中反映无障碍设施问题,对有效线索进行适当奖励。再如,各地残联等部门既可征集残疾人出行意见,也可招募志愿者在城市公共场所实际体验,以此及时发现问题。同时,也可以要求各个公共场所的责任单位自行排查、整改各种“障碍”。
特别指出的是,部分无障碍设施之所以存在各种问题,主要原因是无障碍设施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职责。如果每个责任主体都能尽职做好属地无障碍设施的“清障”工作,那么残疾人等群体出行会更加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这对各责任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上述法规第六十五条规定,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责令改正乃至予以处罚。
显然,上述法条是倒逼无障碍设施责任人履职尽责的利器。这既需要有关方面向责任人普及法律知识,也应在必要时依法“亮剑”督促责任人履职尽责。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履行监管责任。
此外,针对存在产权争议的场所,应当先明确产权才能划定无障碍责任。有关人士指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权责配置有待细化,相关地方立法亟待修订。这需要“对症下药”。总之,让无障碍设施真正实现“无碍”,夯实“清障责任”是关键。(冯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