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男子微信转错账后追讨无果 手滑后该如何追讨?
光明网评论员:今天(7月6日)有媒体报道说,广东的黄先生不久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给表妹转账,结果误将8万元钱转进了与表妹微信昵称一样的他人账户。事发之后,实际收款方不仅不还钱,还将黄先生拉黑。对黄先生的投诉,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服让黄先生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但黄先生不知道对方任何真实身份信息,公安和法院也都以此为由表示无法立案。
对这件事,网络哗然。有人翻出“平安南京”于2016年10月22日在社交媒体上的图文发布,还原了一起同类事情的解决过程:2016年10月21日晚,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接到报案称,一个名字叫Boyd的美国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错转千余元,鼓楼分局马上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联系,追回了这笔千余元的款项。
如此比对,并非说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的做法有何不妥。恰恰相反,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的做法是尽职尽责的应然所为。翻出旧事对比,只是说明上述黄先生报案的地方警方,以不知道错收款方的任何真实身份信息为由而不予立案解决,是地地道道的托词而已,是失职不履责的行为。难道所有案件的当事者都要给警方留下姓甚名谁,警方才能立案?如果不知当事方姓名可以成为不立案的理由,那么,南京市公安局社交媒体注册账户发布的鼓楼分局上述所为就纯属法外执法,多管闲事。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这个原则和规则,不仅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同样适用于民事案件;不仅仅适用于社会秩序的建构,也同样适用于市场经济的规范。有权利的损益而不救济,权利就名存实亡;有权利的损益而不救济,国家组成及公民纳税就失去了意义。在当代,权利的行使越来越以掌握一些技术为前提,权利的保障和保护也越来越以技术设计为依托。但是,任何涉及权利行使和保障的技术化设计,如果存有任何可能给权利造成损益的纰漏,就必须辅以技术化补偿和救济为设计和设立的前提,必须以权利行使、实现和保护为技术运行的前提条件。
在层出不穷的技术面前,任何人在通过——有时往往是被迫通过——技术化程序行使权利时,都有可能失误,并由此种自行失误造成自身权利的损益。这样的失误,并不构成因此而受损益的权利不得救济的理由,更不构成权利救济的有责机构以权利人自身失误为由而不作为、甚或让权利人去自力救济的理由。
如果存在没有为使用者误用而造成权利损益进行救济的技术,则这样的技术就失去了运用的前提;如果法定权利救济机构以使用技术失误为由不行救济,则权利救济机构存在的法理依据便被弱化。
以权利为第一位,任何技术的创新和运用必须以不损益权利、或为可能的损益留有充分的技术救济手段和途径以保护权利,这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个原则,也是当今开始盛行于某些地方的一些技术,在另外一些地方却难以实行的原因。一些便利生活的技术,如果没有为可能的权利损益预留救济的空间,则不能通过审查,或者开发者自己考虑到权利救济的成本也不敢将这样的技术应用于市场。
在权利问题上,如果没有权利者指向明确、边界限制严格的声明,从来不存在非经法定程序的让渡或者“以便利换取(放弃)权利”,也同样不存在权利救济机关可以默认使用技术便是放弃权利因而可以对权利的损益视而不见、无动于衷的公权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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