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江苏“牧羊案”一审宣判:股权转让协议受胁迫签订予以撤销
光明网评论员:上周末(8月31日),许荣华诉陈家荣、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个案件,是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的三大涉产权案件之一,其对落实产权保护的“两个一批(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更是对后续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的判例示范。在当前情况下,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的三大涉产权案件的法律结果,也是其明确传递给企业家以及市场的司法态度和政策信号。
最高法院在提出再审三大涉产权案件的决定中指出,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当事人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再审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低价转让情形、股权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等其他事实亦有待进一步查清,且再审期间出现了关联案件仲裁裁决被撤销、法院立案受理股权转让协议撤销之诉等新情况,为彻底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处理,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经过调查和审理,南京市中级法院在许荣华诉陈家荣、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判决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事实,判决原被告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予以撤销,返还许荣华15.51%股权。
通过许荣华诉陈家荣、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判决,人们可以看到此案原告许荣华以往产权被剥夺的过程。先将人拘押,后陷人以罪,最后再罗织罪名,以此胁迫签约,从而“合理合法”地剥夺被限制自由的产权人的财产;或者伪造证据构罪入刑“顺理成章”地瓜分鲸夺产权人资产,这个过程既是许荣华产权被剥夺的过程,也是最高法院提出再审三大涉产权案件中其他两案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的产权人被剥产夺权的过程。
张文中案的审结和许荣华案的(一审)判决后,最高法院提出再审三大涉产权案件中只有顾雏军案审结待判。与许荣华诉陈家荣、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一样,人们从顾雏军案再审审理过程中,也同样可见上述产权人产权被剥夺的手段和手法。顾雏军被拘押之时所涉嫌犯罪的罪名,竟没有一个出现在最终被定罪的罪名中,所有被定罪罪名,都是在被拘押之后“调查”得到的。这个过程,更甚于许荣华被拘押之后被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此剥夺产权人产权的方法,确实是对所有产权人的威胁。
许荣华诉陈家荣、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判决原被告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予以撤销,返还许荣华15.51%股权,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涉产权案件再审、重审的结果,就是要落实“两个一批”,就是要让产权人恢复其产权。恢复产权,既是补偿产权人的有形和无形的财产,也是确认产权人对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权属状态。落实“两个一批”,就是要使产权人确权复产,做到既有权,也有产。如果只确权,没有产,或者竭力给产权案件的当事人留尾巴,以此模糊权属状况,只恢复部分财产,那么,“两个一批”就会被架空。
由许荣华诉陈家荣、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判决结果看,依法赔偿因冤案错案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涉产权案审理的关键之关键。重大涉产权案件所涉及到的财产赔偿不是一笔小数目,远非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所涉“仨瓜俩枣”那么简单。究错彻底,确定权利,补偿财产,才可借此向社会示范积极的产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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