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最高检披露河北入室反杀案不起诉决定:属正当防卫
光明网评论员:今天(6月18日)有媒体报道说,河北省检察院近日维持了邢台检方对巨鹿反杀案董民刚不起诉的认定。此前邢台检方曾两次将此案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后,检方认定董民刚在反抗刁某(与董妻不正当关系)时将其杀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董民刚做出不起诉决定。对邢台检方决定,刁某家属不服提出申诉。河北省检察院的决定为此案划上了句号。至此,这一被称为“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的巨鹿反杀案终于落定。
最近几年,正当防卫权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之后,公民防卫权利的正当性得到了肯定和张扬,以往因防卫权利的界限难以把握而实际上将防卫权利虚置的状况开始得到改变,通过防卫权所展现的社会正义得以实现。河北检方的这一决定,是对防卫权正当性的最好诠释,是对公民防卫权的正向激励。
公民防卫权基于公民不可让渡的生命权利以及其他重要的人身权利。公民的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的“母权”。这一权利的正当性是所有其他权利以及国家机构和组织被赋予权力的正当性的根本来源。基于这个正当性,即使国家将犯罪惩戒权力收归特别机构时,也仍然为公民在迫在眉睫的对生命权的威胁之时,留有自我救济的途径,这就是所谓正当防卫。
人对自我生命权利的捍卫和防卫,是自然正义的一部分,天然地带有正义性。人类最原始的防卫,就是以命相搏;对不当侵害的最原始的正义惩戒方式,就是同态复仇。正是在这个自然正义的基础上,国家及其特设机构对那些威胁生命的行为的惩戒才是正当的,因而也才将个体间的同态复仇和怨怨相报终结和杜绝。在冷兵器出现和大规模使用后,个体间怨怨相报的能力差异被缩小;尤其是热兵器发明和普及后,更是抹平了个体间搏力的差异,这就使得由国家特设机构来处理个体间纠纷,一体标准地惩戒那些侵犯生命权和其他权利的行为变得必要和必须。
但是,国家特设机构——警察、检察和法院的存在,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个体对自我生命权利捍卫和防卫的正当性,在这些特设机构力有不逮、缓不济急的时候,仍然为个体生命权利的捍卫和防卫留有制度化的通道。当然,这个通道的“宽窄”是否给公民行使防卫权利留有足够的空间,这不仅涉及到制度设计,也涉及到通过具体判例所体现的制度精神。如果这一制度空间过窄过小,那么,个体对自我生命权利的捍卫和防卫的行为就难以操作和实施,这不仅不能使公民在法定特殊条件下自我捍卫和防卫生命权,也将制度所应有的正义性消弭于限制之中。
最近几起反杀案之所以引起社会舆论正面反响,实际上正说明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狭窄,其产生的结果已经有悖立法的本意以及确立正当防卫的法律精神,难彰社会正义。正是从法律精神的指向看,对正当防卫的理解、解释和适用,应为捍卫和防卫生命权留有足够和充分的空间,唯其如此,才有可能达到正当防卫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
在中国,尤其是地处偏僻的农村地区,受限于警力及其机动性,在个体生命遭遇即时威胁之时,如果不存在被侵害者的力量明显高于侵害者力量的情况,其结果几乎都是以侵害者实施和既遂侵害行为、达到侵害目的而告终。这就必须以制度进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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