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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北京将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情况紧急可越级报告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5月31日)有媒体报道说,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并在6月28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北京还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报告、举报制度,将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统一的社会报告、举报电话。
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的情况看,建立健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是事关人命乃至国运的大事要事。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早确认、早应对,是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二之选。这个机制,当然不是纸面上的一系列条文规定,而是活的、可操作、可执行的制度,是预案完备、反应灵敏、应对有方、措施有效的一整套运作机制。北京市以及各地建立地方一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制,是对国家层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的补充和补牢,是织密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网络之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的关键点就在一个“早”字。因此,任何阻碍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的行为,都是从根本上动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从而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的行为。从SARS疫情和新冠肺炎疫情的扩散、蔓延和防控过程看,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早确认、早应对,对于疫情的防控来说,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挽救无数生命,节省防控成本,从而可以避免社会停摆带来的损失。在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早确认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应该树立“宁可虚惊一场,不可放过一个(疑似)”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的有效性。在此,《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责任”的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经过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北京市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时,可以更加周全地考虑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的可操作和可执行性。条例(草案)中有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和社会报告、举报制度以及设立报告、举报电话的措施,都是让这个制度活起来的必要条件。
地方一级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是国家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网络的终端。这些地方,就是那些需要应急处置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地,因而是最早、最直接接触、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层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是否灵敏和有效,决定于地方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是否灵敏和有效。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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