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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最高罚三万
光明网评论员:刚办完卡,商家就跑路了,类似这种行业乱象,有办法根治吗?日前,由北京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常见纠纷场景,均作出了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
仔细看此次公布的《条例》,其对预付卡经营中暴露的典型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作了充分的调研,对具体监管措施和经营者行为规范的制度设计也作了充分考虑。例如,对最常见的经营者跑路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就算是店家换人,消费者手头没用完的“卡”,新下家也要负责“接盘”。
再如,针对一些消费者禁不住销售人员死磨硬泡办了美容卡、健身卡,再想退卡却不容易的情况,《条例》设置7日冷静期,与保险合同类似,消费者在冷静期内可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还有针对预付式经营活动中,办卡缴费概不退还、卡片损毁概不补办、卡片过期视为已消费等“霸王条款”,《条例》规定可对商家处以3万元行政处罚。
以上这些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实际上恰恰表明了预付卡经营活动中消费者所处的不利地位,反衬其维权之艰难。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如2019年北京的浩沙健身陆续撤店,致使数百名消费者和工作人员蒙受损失,还有知名橄榄球培训品牌巨石达阵,英语培训品牌韦博英语、哒哒英语、艾蓓儿英语等,都曾陷入商家人去楼空、消费者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有的消费纠纷延宕至今仍然无解。
预付式消费也是消费,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从本质上说,预付卡消费是消费者购买了商家的服务,只是在交易方式上属于一次性付清,而服务还没有兑现,二者之间有时间差。从法律上说,服务合同订立以提供服务为付费前提,连续性服务虽可提前预付费,但应当有诸多条件限制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公平。
然而,在现实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而当商家跑路等不法行为发生后,散在的个体又因维权成本高,往往只能吃“哑巴亏”。一些无良商家正是吃准了消费者这种心理,将这种卑劣伎俩开发成牟利的“商业模式”,或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是反复“换马甲”行骗。
综上所述,预付式经营活动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不是因为其行为违法的认定,而是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廓清预付式消费乱象必须揪住这个“牛鼻子”,在没有集体诉讼程序的情况下,从源头上规范合同方的责任,保障合同的履行,规范经营行为,限制跑路行为的发生。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治理预付式消费陷阱,监管的关键在于把钱管住。正如有专家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规定,预付卡未完成的服务,商家要把余额退还给消费者。但如果经营者没钱退款如何解决?如果资金的监管不落到实处,对经营者的约束有限。”《条例》中对此采取了分类施策的方法: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应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账户,并按有关行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存管预付资金;未纳入的经营者应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风险储备金、保证保险、行业互保或其他第三方托管等措施保障预付资金安全。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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