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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日前,据四川成都网络辟谣,有网民发视频称龙泉驿万达广场内一女子被掐死。商场工作人员称,双方系情侣吵架,掐死人是谣传。警方称,这名女子事后报警称被朋友掐晕,目前正在调查中。
这个辟谣的本意,或许只是陈述基本的事实。但急不可耐地把“情侣吵架”放在开头的位置,似乎让人难言滋味。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这个行文方式在网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就像有网友评论:“情侣掐脖子就不犯罪?”无论辟谣本身有意无意,网友却很敏感地捕捉到了这一关键词的弦外之音。
“情侣吵架”和把女性掐至晕厥,完全不是一个性质的事。如此定性的话,似乎有点“大事化小”,劝围观者退散的意味,很容易让人产生某种联想。
无独有偶,近日一男子在河南郑州中牟县某酒吧拖拽女子的视频也引发广泛关注。当事男子的行为非常恶劣,引起网络巨大的声讨。而在当地的通报中,先是表明二人自称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便让两人离去。在网络质疑发酵后,当地又将二人叫回,这次的调查重点是“彻查他们是否为男女朋友关系”。
这很耐人寻味,事件如何定性,似乎不在“行为”而在“关系”。如果是情侣,就可以适用另一套“法律标准”么?更耐人寻味的是,在引发巨大的网络质疑之后,该男子又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也就是说,这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而险些因为“男朋友”的身份,被堂而皇之放过了。
这个逻辑是荒唐的。伤害一个路人,都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伤害伴侣,却可能被降格处理。这么一推导,女朋友/男朋友的法律人格,是低于一个“人”的。那一场恋爱的成本未免也太高了,还要付出失去部分人身权利的代价。这是不能接受的,法律无差别保护基本人权的逻辑不能被挑战。
当然,亲密关系之中的行为认定,必然会遇到更加复杂的局面,正所谓“法不外乎人情”,其中的人情是非也很容易成为司法干预的障碍。比如暴力事件发生之后双方可能有强烈的和解欲望,这种执行层面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
但正因为存在难点,每一起涉及亲密关系的案件才更应该被严肃对待,尤其是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更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从行为性质本身作出认定。人们的恋爱知识,并不只是从实践中自学的,最起码有一部分该是法律教的:“情侣”身份不是人身伤害的挡箭牌,没有什么亲密关系是可以践踏人身权利的。
人们用了很多年把“家暴不是家务事”的观念慢慢普及了,这是一个很不容易的进步。而这个观念,如今看来也有必要在“情侣”这个层面再强调一遍,个体权利的不可侵犯是毫无疑问的。人们不必对“情侣”二字抱有玫瑰色的想象,从法治层面来说,这两个字没有太大意义,不过是两个个体偶然相遇罢了,各自的权利依然清晰、森然地存在着。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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