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加强环保需为社会监督“降门槛”

2017-02-04 17:58:02

环境保护,就该有社会力量和原始民声在场,而提起诉讼的公益组织就是发声口。不用过高诉讼费抬高环境公益诉讼提起门槛,而是尽量降低其成本、缩降不必要的门槛,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加强环境保护力度”。

  “常州毒地”案1月25日一审宣判,两家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被判败诉。这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社会公益组织提请环保公益诉讼首起败诉案件。目前中国绿发会负责人表示,已就被判承担18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进行公开募捐,个人限捐2元。

  “常州毒地”事件过去已有大半年时间,事发“毒地”如今也铺上了草坪。但作为殷鉴,其教训依旧沉重。犹记得,在学生们出现多种不良反应后,当地有关方面起初给竟给出了“学校未受到污染”的检测结果。嗣后国家和省级多个部门介入调查,确认学校未经竣工环保验收违规投入使用。事后当地10名责任人员被问责。

  也是在此背景下,去年5月两个环保公益组织对事发区域化工企业发起的公益诉讼,引发广泛关注。如今,当地法院以“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为由,对环保公益组织提出的判令污染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是基于具体案情和庭审情况的裁决。

  可一审判决涉事环保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不可谓不高。尤其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本就不宽,举证成本亦不低的情况下,这笔高企的诉讼费用,只会继续抬高其门槛,却无益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的问题,已非首次被聚焦。早在2015年1月的新环保法实施与环境污染案例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常纪文就透露,全国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且能够常态化提起诉讼的可能不到30家,“一个公益诉讼成本少则十几万元,多的要上百万元,一般的非政府组织承受不了”。公益诉讼少,意味着针对违法犯罪的民间监督途径失效。在治污形势严峻的当下,鼓励环境公益诉讼更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适当减免诉讼费,是降低其门槛的重要路径。

  昆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于2010年11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就明确公益诉讼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败诉的免交诉讼费;如果是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当年9月,昆明市出台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施救助。不止昆明,2008年5月在无锡中院挂牌的全国第二家、江苏省首家环境保护审判庭,为鼓励公益诉讼,从成立起就免收诉讼费,同时对提供线索者提供奖金。

  尽管为避免滥诉风险,对环境公益诉讼全都免掉诉讼费仍不现实,但考虑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的现状,为环境公益组织等降低公益诉讼成本,就显得更为重要。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就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让环境公益组织担负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显然与“鼓励和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态势相悖。在此情况下,有关方面不妨对这笔受理费的构成作出解释,也不妨参照部分地方“照顾”环境公益诉讼的做法,对其酌情减免。

  环境保护,就该有社会力量和原始民声在场,而提起诉讼的公益组织就是发声口。不用过高诉讼费抬高环境公益诉讼提起门槛,而是尽量降低其成本、缩降不必要的门槛,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加强环境保护力度”。(佘宗明)

责任编辑:陈城
分享

更多锐评敬请关注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