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过期药比作剩菜,“神回复”无异于火上浇油
医院发出过期药,肯定是一次不良事件或者医疗差错。这个时候口不择言,创造出剩菜理论,潜台词就是,“一件芝麻粒大小的事,患者揪着不放,岂不是太矫情了吗?”
据媒体报道,今年2月底,湖南孕妇王女士在当地妇幼保健院拿了4盒共40袋德瑞欣维生素C颗粒,吃了两盒后发现,药的产品批号为20170207,生产日期为20170203,有效期为20190105。也就是说,医院给王女士发药时,药已经过期近两个月。为此,王女士及其家人到医院要个说法,投诉科的工作人员当面承认是医院发了过期药,有做的不对的地方。但该院药剂科主任却语出惊人:“过期药就类似于水果没有吃完……”。他还把过期药比作剩菜,称:“我肯定吃剩菜,我相信所有中国人都吃过剩菜。”
按照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孕妇吃维生素,显然是为了增强体质,保护胎儿,吃进去的却是法定的劣药,后怕程度可想而知。而药剂科主任不负责任的答复,更无异于火上浇油。
也许,这件事造成的实际伤害并不大,因为现在的药品成分都比较稳定,有效期的标注也是谨慎又谨慎,大多数药品在正常的温度环境中,即便过了有效期,药效也未必就马上下降,或产生多少变质的有害成分。但问题的关键,显然不在这里:违规的时候谈危害,不是回答问题,而是对问题的腾挪转移。就如同醉驾的人说自己开得很稳,显然不能蒙混过关。
药剂科主任作出这样的神答复,想必是以淡化这个事件为目的。医院发出过期药,肯定是一次不良事件或者医疗差错,但如果公开承认错误,那就意味着后续的追责不容回避。这个时候口不择言,创造出剩菜理论,潜台词就是,“一件芝麻粒大小的事,患者揪着不放,岂不是太矫情了吗?”
其实,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出售过期药品面临罚则,是销售收入两倍到五倍的罚款,这并不是一个特别严厉的惩罚,承认错误,接受处理,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却创造出一些欲盖弥彰的言论出来,只会将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对于医院来说,本身并没有销售过期药品的经济动力,因为所有的近效期药品或者已过期药品,医院可以要求厂家将其接回,所以医院并不需要承担太多的经济损失,其责任在于及时筛查。
因此,出现过期药,有关医院除了及时道歉外,还应该反思自己在盘库和预防药品过期登记的相关流程上是不是存在漏洞,诚实告知患者具体是哪方面出了问题,并从药品机理上做好安抚工作,对药品过期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做出必要评估,让当事人真正踏实下来。
回顾这些年的新闻,我们发现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并不是孤立事件,这可能和不少药品的过期时间标志并不是特别显著有关系,特别是一些药盒上的黑色字体,经常出现6和8,9和0误读的情况。由于目前药品过期的主要检查还是靠手工完成,出现失误确实难以避免。因此,有关机构应考虑把药品的失效时间用比较醒目的字体(比如红色)标注出来,减少过期药品售出的发生几率,避免因此撩拨患者在医药安全问题上的敏感神经。(郑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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